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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办理代理记账咨询(乐清市诚金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保监罚〔2018〕1号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京都大厦3幢101室、201室、301室


负责人:吴泽忠


当事人:吴泽忠


身份证号:33032319681229XXXX


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有限公司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乐清公乐清市司乐清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记账的权利。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产险乐办理清支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2017年1-5月,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员工郑某将其部分车险业务挂靠在浙江永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乐清营业部(下称永顺咨询代理乐清营业部)名下,涉及保费金代理额171999.18元。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向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支付相关佣金38644.63元后咨询,郑某收取永顺代理乐诚金清营业部业务员以现金形式返还的佣金33620.28元。


时任会计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经理吴泽忠,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的情况说明、手续费支付凭证、相办理关虚构中介业务清单;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的情况报告、乐清市虚构中介业务清单、手续费记账凭证;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经理吴泽忠、郑某,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负责人胡某某、业务员叶某的调查笔录;吴泽忠的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十)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吴泽忠警乐清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会计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有限公司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保监局申请行诚金政复议,也可在记账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代理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温州保监分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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