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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西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申字第228号

针对申请人郭启胜误工费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伤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据此,申请人误工费的计算依法应由郭启胜出具单位扣发工资证明及完税证明佐证。而申请人郭启胜只提供单位发放工资证明,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因此,申请人郭启胜主张的误工损失,缺乏证据佐证,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63号

彭胜克住院547天,其父彭长明一直陪护,其母陪护4个月。彭胜克一审举证其父彭长明作为汝州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业务员月收入为18000元-24000元,但仅提供汝州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出具的《证明》,无劳动合同、无工资发放手续或彭长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证据佐证,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彭长明固定收入月18000元-24000元,所称“其父亲彭长明是个体工商户”与其提交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2320号

牛晓红主张的误工费计付标准远远超出了目前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起征点,且其他各方当事人对其收入情况不予认可、牛晓红未提供完税证明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按照3500元/月的标准酌定其误工费,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标准亦无不当之处。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未发现不当之处。



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申118号

本案中孙世广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足以证明孙世广因受伤所减少的收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误工期为120-180日,原审依据上述两份证据,认定孙世广的误工期为150日、误工费为21850元并无不当。陈蓉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可以证实陈蓉因护理张立军所减少的收入,原审依据该工资证明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护理期限,认定护理费并无不当。张立军关于孙世广仅提交工资证明,未提交完税证明、工资条、打款记录,二审认定误工期、误工费、护理费有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因张立军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的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过高,因此张立军关于原审认定的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过高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3315号

对于林久原月工资收入,林久原仅提供了公司证明及领款凭证,并非公司日常工资发放表等档案材料,该工资水平已经超过个税起征点,但林久原并未提交相应完税证明,且三被申请人对公司证明的真实性也提出异议。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在林久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工资的情况下,仅凭公司证明对其主张的工资收入未予确认,并无不当。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6121号

吴玉云称误工费应按每日1000元计算46个工作日,吴玉云提交的是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兼职工作证明》,虽然《兼职工作证明》有载明“现场审核和培训服务费每人天1000元”,但吴玉云未能提交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证明,也未能提交相关个人完税证明,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吴玉云主张按每天100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依据不足,以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192元/年作为计算吴玉云误工费标准,并无不妥。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3495号

关于误工费一节,褚秋香未提交其收入无需纳税的证明,一、二审法院在褚秋香不能提交纳税凭证用以证明其工资标准合理性的情况下,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并无不当。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574号

根据查明的事实,贺冬梅主张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应当提交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或工资签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对贺冬梅而言,此项举证并不存在困难。但贺冬梅仅提交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和《完税证明》,而上述证明是其发生交通事故后补缴所得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且收入实际减少。二审判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处理并无不当。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27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孙凤一审提供了其工作单位淮安市清浦区新国际人英语培训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有员工签名的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的单位工资表、与淮安市清浦区新国际人英语培训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淮安市清浦区新国际人英语培训中心出具的误工证明,以证实其工作单位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其在该单位工作岗位为教师,月平均工资为5596.25元,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共14个月被扣发了所有工资,共计78347.5元。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孙凤对职业、工资收入情况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情况,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李东对孙凤所举的证明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东应对自己的反驳意见进行举证,在其不能提供相应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考虑到孙凤未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依法对孙凤的误工损失进行了酌情扣减,并据此认定孙凤的误工损失为35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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