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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的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解释)

流动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融资方式,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履行,由其自身或者第三人将其一定数量、品种的动产为债权人设定质押,并由债权人委托专业监管机构实际占有并负责监管质物以保障质权的实现;质押的动产通常被限定在一定的数量或者价值范围内,在维持质物最低价值的前提下,出质人可以通过质物动态进出的方式继续其营业活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方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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