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22〕8号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编审 王璐瑶 施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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