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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往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为什么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农业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3)销售外购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适用9%税率)
  (4)“公司+农户”模式: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特指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与民生有关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公立: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2)民办: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3)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收入。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1)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11.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新)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新)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三、与金融、利息有关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1.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2)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2.统借统还业务。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具体有两种操作模式
  (1)企业集团A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B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C,D(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C,D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
  (2)企业集团A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B与企业集团A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C,D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A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C,D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A,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指同一银行系统内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包括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及以下)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4.财税〔2018〕91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新):
  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新):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5.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免征增值税。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新)
  (1)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2)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附相关规定: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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