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控/作废票发票协查
△什么是失控/作废票?
失控/作废发票,是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丢失、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作废的发票、以及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已开具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如何识别?
税务机关通常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双向比对功能,在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二是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在作废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捞取大批量或异常的作废发票,推送给企业。
△发票失控了会怎样?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企业需做哪些处理?
将涉及到的发票抵扣联交由税务机关后: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向税务机关出具账务处理凭证。
二、函调 函调,即出口退税函调。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由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其是否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核查,进行回复,达到协助发函方进行退税业务的目的。
落实到实际税务工作中,主要是围绕涉及出口商品的发票开展信息核查,包括发票对应的合同、银行流水、进出库单据、涉税凭证等资料:
- 出口业务自查表/供货企业自查表
- 合同(包含国外买家及国内采购)
- 收发货凭证(整个产品流程的收发货单)
- 收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与发票及报关单对应)
- 物流凭证(产品一个完整流通环节的所有物流单证)
- 发票(进销项发票复印件)
税务机关核查无误后,正常安排下游退税业务,如有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复函。
三、走逃企业发票协查
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企业取得走逃企业发票的,需要同步接收核查: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同时,需要提供发票相关的合同、银行流水以及物流等信息证实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完毕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四、虚开发票协查
所以发票协查中最严重的检查! 可能涉及两种情况:
税务局怀疑你虚开发票,或者你的上下游合作企业被怀疑/虚开发票,你被波及同样需要被检查。
虚开发票的情形: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旦被确定为虚开发票的违章处罚: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的,依照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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