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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青岛增值税发票(青岛增值税发票和山东增值税发票)

青岛即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青岛A机车设备有限公司、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9号)


1.3.简要案情:宋某某作为青岛A机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他人处购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855254.18元,税额共计145393.22,价税合计1000647.4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A机车设备有限公司以及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青岛A机车设备有限公司以及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A机车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2.3.简要案情:周某某从两家金属公司购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98460.8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86738.34元,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1285199.18元,用于公司进项支出。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从河北省A有限公司购买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99752.99元,税额共计50958.01元,价税合计350711元,用于公司进项支出。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4.1.案例四: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4.3.简要案情:万某某介绍他人从烟台A有限公司购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97528.18元,税额共计101579.82元,价税合计共计69910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5.3.简要案情:马某某他人的授意教唆下,购买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25776.84元,税额人民币174382.06元,税价合计人民币1200158.9元,用于公司进项支出。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6.1.案例六: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职检刑不诉〔2019〕4号)


6.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资金回流方式,从浙江四家公司虚开15张发票,税额共计108364.07元,已抵扣。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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