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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官网索东亮(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翁益民)

5月6日上午,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举办媒体通气会,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会民,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秦爱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总经济师索东亮出席会议解读《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4个月以上的市可下调50%,18-23个月的可下调20%,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幅度比较大,是关键性的举措。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执行20%,这次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相当于降低1/5,并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坚持下去。而且不设任何条件,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三)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切实规范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五)对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动态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对企业和参保人有啥实惠


经初步测算,201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412元,月均5201元,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降了7.45%。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实施办法》改由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下限,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能够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受益将更加明显。


此外,国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过去,我省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还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50%两个缴费档次,上限为100%。考虑到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实际,为了避免他们的缴费负担陡增,我省采取两步走的过渡办法进行规范。即2019年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20年起在60%-300%之间选择。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是否会影响养老金发放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秦爱梅表示,降费会减少基金收入,但不会影响养老金的发放。从总量上看,历年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结余也在逐年稳步增加。据2018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反映,2018年底基金累计结余600亿元左右。在执行降费政策后,未来几年全省基金收支状况仍比较稳健,能够保证降低费率后基金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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