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重整,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是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税收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优惠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的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包括,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破产用失信行为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