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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最新广告公司经营范围)


近年来,我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但由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随意性大,设置标准不统一,设置尺度形式各异、品位不高,既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也破坏了城市的空间感和协调性,影响了市容市貌,有的甚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


作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在总结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经验,起草了《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市司法局在收到提交审查的《办法(草案)》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办法》于202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8日公布,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计31条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设置程序要求、设施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内容。


规定了适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同时,对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责任。


规范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招牌设置。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办法》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许设区、限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同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并对招牌设置的原则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确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程序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对户外广告与招牌的设置程序进行简化和规范,根据户外广告的不同类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非大型、临时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设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及安全保障。为保障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办法》规定由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及安全保障,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更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明确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为保证《办法》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实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规定对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具体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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