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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代理记账报税费用(西安代理记账费用)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近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有进步、有站位、有品牌“三有”争创活动为抓手,严格依法履职,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办理了一批好案件。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指导,省检察院在深入总结的基础上,发布了10起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推动公益诉讼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等领域,都直接关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构建“打击、监督、预防、修复”四位一体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坚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秦岭、黄河、汾渭平原、黄土高原、煤炭石油天然气污染防治等“六彩”领域全部出台了监督指导意见,推动公益诉讼守护好“青山绿水”。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727件,提出检察建议5525件,起诉221件,取得良好成效。如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河口黄河河道违法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助力整治黄河流域存在的违规私搭乱建、改变湿地用途等问题,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国有财产保护方面,陕西省检察机关始终在服务和保障大局中找准着力点,将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重点之一持续推进,切实提升办案质效。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线索231件,提出检察建议194件,起诉11件,督促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4096.80万元,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792.74万元。如西安市雁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和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税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分别督促收回134.12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4.64万元。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陕西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办理了一批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2021年共发现新领域案件线索2790件,提出检察建议2773件,起诉42件,其中4个案例被最高检公布为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守护群众脚下安全,督促治理窨井盖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有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加强军地协作,共同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督促治理军用机场护场沟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一些地方检察院也部署开展了长城保护、铁路安全等专项监督活动,推动文物安全隐患和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治理,如榆林市西安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吴家沟村烽火台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战国秦长城肖家峁村敌台遗址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铁路沿线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和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侵占太中银铁路用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步,陕西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最高检部署要求,聚焦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益损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影响的“硬骨头”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陕西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1.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河口黄河河道违法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




二、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3. 西安市雁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税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5. 榆林记账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吴家沟村烽火台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6.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战国秦长城肖家峁村敌台遗址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四、军事设施保护




7.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军用机场护场沟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五、道路交通安全




8.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窨井盖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六、铁路安全




9.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铁路沿线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侵占太中银铁路用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湿地生态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在韩城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湿地原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初,韩城市某公司在陕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韩城段芝川处改变湿地用途,投资2.6亿元建设面积约为67439平方米的黄河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包括生态养殖区、文化餐饮区、休闲娱乐区等板块。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在自然保费用护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案涉湿地区域原有地貌改代理变,地表植被破坏,湿地功能萎缩,生态环境持续遭到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韩城市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多次赴现场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领导专程来陕听取案件汇报,指导案件办理,韩城市院成立“9.18”专案组,制定调查方案。通过现场勘察、实地调查、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走访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群众等方式,了解项目建设情况,查明案件事实。




2017年10月9日,韩城市院向韩城市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西安履职,保护好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2018年7月,韩城市农林局回复称,项目建设期间,韩城市农林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原貌,并已封闭通往该处所有通道,竖立保护湿地区界牌,停止与保护湿地无关的一切活动。韩城市政府申请将该区域的功能区及范围进行调整。2017年1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韩城市东少梁段京昆高速黄河大桥以东区域395公顷调出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将位于韩城市晋陕峡谷韩城川宜界至石门之间的431公顷黄河河道、灌木林地调入黄河湿地保护范围。本案涉及区域调整出湿地保护范围,但本案所涉违法建筑持续存在,损害当地生态环境。针对本案涉及违法建筑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通过磋商、座谈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推动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解决违法建筑破坏湿地生态环境问题,2017年9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保护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




2019年7月,韩城市委、市政府印发《韩城市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韩办字〔2019〕52号),成立整改专班,安排对全市范围内项目进行排查,确定该项目为拆迁对象。2019年11月12日,韩城市相关行政部门牵头对韩城市黄河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拆除。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范围内违法建筑已拆除到位,累计拆除建筑面积67439平方米。截至2020年1月20日,累计清理建筑垃圾约56627.8方,移除路灯106盏,同时已完成场地覆土覆绿工作,案涉场地67439平方米生态环境得到完全恢复。




【典型意义】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降解污染、调节气候灞桥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被盲目开发,致使湿地面积大幅缩减。陕西省三级检察机关针对破坏黄河湿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省市院靠前指挥,加强指导,发出检察建议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湿地保护生态修复职责,确保当地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案例二: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河口黄河河道违法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干流河道 违法建筑




【要旨】




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黄河河道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损害黄河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拆除三河口违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恢复河道原貌,保护黄河三河口区域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陕西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潼关县秦东镇黄河、渭河、洛河三河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一栋三层违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其中主体建筑占用土地约1000平方米,侵占了土地资源,占用了黄河干流河道,影响了河岸堤防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系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潼关县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通过调查询问、实地勘测、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走访政府有关部门等方式,潼关县院查明了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潼关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该辖区未经审批、违法占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潼关黄河河务局作为流域管理机关,负有对该辖区擅自建筑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管的职责。两机关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潼关县院遂于2019年5月29日分别向潼关黄河河务局、潼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该违法建筑非法占地、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作出处理,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发出检察建议后,潼关县院及时向县委汇报并与县河长办充分沟通,县政府高度重视,数次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处理三河口“四乱”问题整改方案,决定对三河口违法建筑及附属设施予以拆除。2019年6月21日,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执法人员50余人,出动机械5台,对其违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随后按要求对破坏的土地实施了恢复治理。潼关县院检察人员于7月4日进行了实地巡查,三河口违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已经彻底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复治理。同时,潼关县院加大对同类问题排查力度,经调查发现秦东镇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7处,依法向潼关黄河河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潼关黄河河务局、潼关县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7月3日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




【典型意义】




三河口是黄河与其最大的支流渭河以及洛河的交汇处,是黄河湿地的重要生态保护区,潼关县秦东镇违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费用广,处于渭河入黄河的河口上,阻碍了渭河行洪,占用了河道滩涂,潼关县院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对该设施进行了拆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办理彰显了“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 流域管理”治河管水新模式,对保护三河口湿地范围内的行洪安全及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三:西安市雁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欠缴出让价款 收回土地




【要旨】




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高新区134.128亩的GC3-15-1号工业用地,出让价款3453万元,华泽公司已于2015年9月1日缴纳定金2000万元。11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2016年9月15日之前缴纳剩余土地出让价款1453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先后于2016年9月18日、11月15日、12月16日、2017年2月6日四次向华泽公司发出《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要求缴纳1453万元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分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截至2018年2月,华泽公司仍未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价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4月,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塔区院)通过土地违法专项监督活动发现,华泽公司长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可能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随即进行立案调查。雁塔区院通过调取涉案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等档案材料,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调取行政执法卷宗以及现场走访等方式,查代理明案件事实。2018年3月6日,雁塔区院向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华泽公司长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多次以约谈、函告等方式要求华泽公司履行合同,但华泽公司仍不履行。2018年4月,雁塔区院与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圆桌会议,就整改面临的问题、整改措施等进行沟通。2018年4月28日,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决定解除与华泽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2280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32280-1号),收回案涉134.12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纳入政府储备,华泽公司已缴纳的2000万定金不予退还。2019年,该地块以4220万元的价格重新挂牌出让。




【典型意义】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作用,受让人不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努力发现出让金案件线索,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受让人长期欠缴出让价款的违约行为,最终通过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既维护了土地出让金制度,规范了土地市场行为,同时促进了节约集约用地。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再添注脚。




案例四: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税收监管职责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税收管理




【要旨】




针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监管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纳税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税务机关依法收缴税款、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安康市汉滨区小龙坎火锅店实际经营面积900余平方米,月租金近10万元,2018年10月聘请员工数为32人,至2019年3月聘请员工数达55人。该火锅店报税2018年11月营业额700365元,12月营业额732051元,2019年1月营业额681581元,2月营业额693271元,3月营业额471834元。但该火锅店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虚假申报其经营面积400平方米,月租金3000元,从业人员20人,2018年11月8日至10日营业额为1786元,共少申报销售收入3247867.15元。税务机关未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少征税款139186.06元,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滨区院)在开展税收征收管理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于4月29日立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向税务机关调取了《关于小龙坎火锅店税务管理情况的报告》《核定定额通知书》《纳税人涉税事项巡查调查表》《定额信息采集表》等纳税申报资料,向该火锅店调取了《营业情况日报表》《员工工资表》《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等经营信息,并对该火锅店负责人王某某、税管员郑某进行了询问,查明该案事实。税务机关在未对上述纳税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现场调查的情况下核定该店月营业额18000元(2018年度)、17280元(2019年度),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本案中,该火锅店对其超出增值税起征点的情况未向税务机关主动如实申报,税务机关也未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直接依据纳税人申报材料核定其应税额,致使国家税收流失。




2019年5月6日,汉滨区院向安康市汉滨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汉滨区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该火锅店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依法处置,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汉滨区税务局于2019年6月27日回复检察机关,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依法约谈了该店负责人,并对相关凭证进行了检查,通过核查POS机刷款、微信和美团转账记录及银行开户许可,查明该店经营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3247867.15万元。汉滨区税务局向该火锅店依法追缴税款139186.06元、滞纳金7171.06元,并处罚款。同时,汉滨区税务局组织征管、法规、税政、监察、纳税服务等部门专题研究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对存记账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整治,对200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方式由定期定额申报纳税调整为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杜绝漏征漏缴。汉滨区税务局召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推进会,以案说法进行警示教育,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切实保障国家税款依法追缴。




【典型意义】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检察机关聚焦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征漏缴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税务部门将欠缴税款依法追缴到位。同时,凝聚检税合力,推动税务部门以点及面,在全区域部署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专项治理,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切实保护国有财产。




案例五: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吴家沟村烽火台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城遗址保护 文物安全 违法建设




【要旨】




针对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修建人造景观,破坏文物风貌,危害文物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长城遗址安全隐患,推动地方政府出台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与行政机关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有效保护长城文化遗址。




【基本案情】




明长城吴家沟村烽火台遗址位于榆林市横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吴家沟村村南800米“寇墩”(意为瞭望、抵御外寇入侵)顶部。该长城遗址于2017年4月18日被省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8年,榆林市横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吴家沟村村委会为打造“美丽乡村”,点亮“寇墩”,未经审批在该烽火台保护范围内修建大理石凉亭1座,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报税建大理石凉亭1座,安装太阳能路灯28盏、“抓党建、促发展”宣传牌80平方米,作为该村标志性景观,严重破坏长城遗址风貌,危害长城遗址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横山区院)在“长城文化遗产公益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3月26日立案调查,经实地勘查,无人机拍摄取证,调取文物档案,询问吴家沟村委负责人、榆林市横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关街道办)及榆林市横山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的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4月1日,横山区院组织召开了长城文化遗址保护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横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针对区文旅局、城关街道办履职和整改措施进行听证,并分别向两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明长城遗址吴家沟村烽火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人造景观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文物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文旅局、城关街道办立即督促吴家沟村委会限期整改。吴家沟村委用5天时间将大理石凉亭、太阳能路灯及网格牌全部拆除。横山区院全程跟进监督,明长城遗址吴家沟烽火台风貌基本恢复。




横山区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对辖区内长城遗址进行全面摸排,对在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内随意倾倒垃圾、挖渠修路、违法修建等危害文物安全等问题共立案13件,向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件,现已全部得到整改。同时,横山区院联合区文旅局印发《关于建立长城保护工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区文旅局设立“文化和文物遗产公益巡回检察室”,推动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出台《榆林市横山区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暂行)》,有效保护长城文化遗产。




【典型意义】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本案中,村委会为打造“美丽乡村”,在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内违法修建人造景观导致长城遗址风貌和安全受到破坏,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地方政府、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长效协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乡村振兴和文物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案例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战国秦长城肖家峁村敌台遗址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城遗址保护 文物风貌 违法建设




【要旨】




针对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住宅、饲养牲畜、架设电杆导致长城遗址受损,影响长城遗址风貌和安全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文物风貌和安全。




【基本案情】




战国秦长城肖家峁敌台遗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肖家峁村内的黄土梁上,建立在肖家峁村长城止点北391米的墙体上,2017年4月被省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敌台系黄土夯筑而成,台体由于人为铲削、居民生产生活、自然风化等因素,现已成为一个土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肖家峁村村民肖汉民、肖喜军在该敌台保护范围内其宅基地上修建六孔窑洞。2005年,二人扩建房屋四间和三间小房以及牲畜圈舍,并用铁丝在敌台北、东两侧竖立栅栏。2010年,榆林市榆阳区供电局在实施农村电网改造时在台体之上架设电杆一根,严重破坏长城遗址风貌,危害长城遗址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榆阳区院)于2021年5月8日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转办案件线索后经过初查于6月28日立案调查。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无人机航拍勘查现场,调取文物档案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2021年6月,榆阳区院向榆阳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区广电局)和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战国秦长城遗址肖家峁村敌台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护长城文化遗产。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督促红石桥供电移除架设在台体上的电杆。关于村民违建房屋问题,由于村民宅基地系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按户分配并修建,两村民拒绝搬迁房屋及圈舍。后榆阳区院多次协助乡政府、区广电局进行释法说理,协助争取拆迁经费80万元。2021年7月9日、8月7日,行政机关分别与两户村民签订拆迁方案。8月7日,两户村民搬离长城遗址保护范围,乡政府、区广电局对房屋及附着物和架设在台体上的围网全部予以拆除。同时,区广电局委托省文化遗产研究院制定了《榆林市榆阳区战国秦长城肖家峁村敌台抢险加固工程设计方案》并报省文物局批准。目前,182万元修缮经费正在审批阶段。




榆阳区院在长城保护专项活动中全面摸排,相继针对明长城常乐堡遗址无保护警示标识和保护设施,明长城冯家沟村5号烽火台遗址建控地带内修建观光路和动物饲养馆立案调查并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件,目前全部整改到位。2021年3月,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拨付577.6万元长城保护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长城遗产保护。区广电局与辖区内长城遗址所在乡镇、村、文保单位及文保员层层签订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落实长城安全责任,采取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方式加强执法保障长城安全。




【典型意义】




长城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伟大奇迹,中华民族的图腾和精神象征,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村民在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房屋、饲养牲畜导致长城遗址风貌和安全受到破坏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协助做好相关释法说理、协调经费等工作,推动村民拆迁工作顺利完成,确保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违建全部拆除,并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综合治理,切实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七: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军用机场护场沟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军事安全 军事管理区 垃圾治理




【要旨】




针对军用机场护场沟内常年倾倒大量垃圾影响机场地面排水、破坏机场围栏,影响科研试飞和机场设备物资安全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调军事管理单位积极作为,合力消除军事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西安阎良机场是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试飞院)开展国家级军用民用飞机等航空产品鉴定试飞试验的军用机场,属于军事管理区。机场围界(2米高的铁丝网)南侧修筑有一条护场沟,长约4公里,宽8.5米,深3米,用于排放机场地面积水,隔离车辆和行人。由于阎良机场紧邻村庄,长期以来附近村民将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倾倒在护场沟内,在护场沟内形成了长达3.46公里,总方量约为5.88万立方米的垃圾堆,压垮了机场围界部分钢丝网,堵塞了沟边部分排水管口,影响机场地面排水,产生科研试飞、设备物资安全方面军事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阎良区院)接到群众举报该案线索后,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经查,阎良机场护场沟属于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凰路街办)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华路街办)辖区。阎良区院于2018年6月5日分别向凤凰路街办、新华路街办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对机场跑道南侧外围垃圾堆积问题依法处理。7月下旬两街办回复称,因该处垃圾位于试飞院范围内,属军事管理区,不能随意进入清理。8月,阎良区院与试飞院就该处垃圾治理问题展开座谈,商议垃圾清运方案。8月至12月期间,阎良区院多次赴实地调查,发现垃圾有增无减。




【诉讼过程】




2018年12月,阎良区院将案件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3月1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凤凰路街办和新华路街办对辖区试飞院军用机场南侧护场沟倾倒堆积大量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起诉后,阎良区院邀请阎良区环保局、阎良区公安局、解放军西安军事检察院、试飞院和两街办实地调研,开展座谈,厘清责任,推动形成整治合力。两街办为护场沟附近每户村民家门口放置垃圾桶,就近设置3处垃圾收集点,定时转运垃圾,并指派两名保洁员负责该区域路面清扫工作。试飞院投入5000万元,历时5个半月,实施了护场沟垃圾清运以及护场沟南侧加筑护栏网等完整的机场围界封闭工程。整改后,护场沟沟壑整洁,有围栏封闭保护,有效保障了科研试飞和机场设备物资安全,消除了军事安全隐患。鉴于两街办依法履行职责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保护军事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当地检察机关邀请军事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研讨,推动基层政府和军事管理单位各尽其职、协同发力,解决了军用机场周边长期未治的垃圾难题,落实了周边环境长效监管机制,消除了军事安全隐患。阎良区院公益诉讼部门被中共中部战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等单位联合评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集体”。




案例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窨井盖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安全 窨井盖 联合听证




【要旨】




针对窨井盖多次被盗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检察 刑事检察”联合听证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合力,推动辖区窨井盖安全问题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柳亭路和灞桥区东城大道属城区主干道,道路沿线有14个住宅小区和3所学校,车流量大、人员密集。2020年5-6月,该路段窨井灞桥区盖先后6次被盗共计40余个,多家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期间,市民李某驾驶电动车经过窨井盖被盗路面时坠入井中,致两处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针对窨井盖被盗导致的公共安全问题,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城管局)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公安机关亦未及时立案侦查,存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灞桥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成立了公益诉讼和刑事联合调查组。经现场实地勘查,调阅公安机关案件卷宗,查阅市政养护公司巡查日志,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明了案件事实。




9月18日,灞桥区院组织西安市城管局、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和灞桥分局召开了全省首例“公益诉讼暨刑事司法联合公开听证会”,围绕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及时全面履职、如何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如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听证。会议形成了一致的听证意见,建议灞桥区院向西安市城管局提出检察建议,加强立案监督,督促其加强对窨井盖的监管,落实巡查、维修和养护规定,保障设施安全;建议公安机关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9月22日,灞桥区院向西安市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完善窨井盖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定期维护。收到检察建议后,西安市城管局积极整改,对辖区窨井盖逐一排查,联合公安、电信等单位将200多处窨井盖分类、编号、登记,制作安装“井盖身份证”,明确派出所为“井盖联络员”并负责保管“井盖档案”;确定窨井盖安全“观察员”,向社会公布“井盖联络员”、各责任单位电话,开展“群防群治”;建立城管基层维护单位、设施管理大队和12319市政热线平台的三级巡视巡查体系,实施市政设施网格化管理。灞桥区院通过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2件2人,目前已提起公诉1件1人并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公安机关整合辖区警用、民用、商用监控资源,消除监控盲点。截至目前,该路段再未发生窨井盖被盗案件或人员伤亡事件。




【典型意义】




“小井盖、大民生”,窨井盖事关人民群众脚下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 刑事检察”联合办案方式,形成检察监督合力,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日常监管,督促公安机关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多职能部门建立巡护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窨井盖安全问题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增进民生福祉、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九: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铁路沿线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运行安全 综合治理




【要旨】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存在非法建筑、封闭网损坏、排放污水、悬挂防晒网等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当地铁路运行安全。




【基本案情】




徐兰高铁、陇海铁路咸阳辖区秦都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损毁封闭网、乱倒垃圾、排放污水、悬挂防晒网等违法行为。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影响铁路运行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都区院)通过高铁线下环境治理专项活动中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存在违法建设、损毁封闭网等违法行为,危及铁路运行安全。2020年4月20日秦都区院决定立案办理,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小组,通过红外线测量、现场勘查、拍摄取证等手段,发现徐兰高铁、陇海铁路秦都段沿线安全保护区7处非法建筑物共约5300平方米,徐兰高铁K1095 480、K1104 900损毁的封闭网2处共约10余米,徐兰高铁K1094 000、徐兰高铁K1097 100、徐兰高铁K1097 500、陇海铁路K1099 050共4处存在乱倒垃圾情形,陇海铁路K1097 900商户私设暗管直接向铁路排放污水,徐兰高铁K1095 480咸阳市秦都区利民小区直接向铁路排放生活污水,陇海铁路K1100 200悬挂防晒网等违法线索29条。2020年4月28日,秦都区院分别向西安铁路公安处、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排除安全隐患。并于5月8日邀请西安铁路公安处、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座谈磋商,明确责任范围。




西安铁路公安处、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先后向秦都区院回复:损坏的封闭网已修复、垃圾已清理完毕、悬挂的防晒网已全部拆除、污水口已封堵,并将排污管道接入该地段城市污水管网,非法建筑物已拆除。并责令沿线责任主体签订了安全保证协议,涉案问题已全部整改。




2020年9月7日,秦都区院对本案整改的现场进行了核查,涉案问题确已整改到位。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联合九部门制定了《陕西省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计划分阶段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典型意义】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安全无小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铁路安全需要多个行政机关相互协作。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开展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形成协作长效机制,提高了检察机关参与城市综合治理的效能,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的,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案例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侵占太中银铁路用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侵占铁路用地 铁路运行安全 国有土地资源




【要旨】




围绕非法占用铁路用地、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仅妥善解决了长期侵占铁路用地问题,保障了铁路运行安全,且进一步保护了国有土地资源。




【基本案情】




2011-2019年期间,太中银铁路跨原307国道铁路大桥附近存在当地居民长期非法占用铁路用地33亩,违法建设房屋34间、临时活动房屋15间、围墙围栏400余米,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因涉及多数群众利益,铁路监管部门多次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解决,但整改效果甚微。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院)接到举报,太中银铁路跨原307国道铁路大桥附近居民非法占用铁路用地。该院通过调取征地协议、铁路设计图纸,现场勘查、测量等方式发现桥下铁路用地上确实存在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行安全。5月22日定边县院正式决定立案办理。




经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工务段(以下简称绥德工务段)座谈磋商得知,该局与榆林市铁路办就该问题自2014年来已多次向定边县政府发函请求解决,但整改效果甚微。且涉案土地在2008-2009年期间为修建铁路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省、市两级检察院在听取定边县院的汇报后,认为该案疑难重大,决定挂牌督办。2019年5月27日,定边县院决定向定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定边自规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全面清查侵占涉案土地情况,对存在的非法建筑物等问题逐一核查,限期整改。




2019年7月26日,定边自规局向定边县院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占用铁路用的违法主体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责令交还土地通知书》,共拆除违法建筑房屋34间1078平方米、临时活动房屋15间550平方米、围墙围栏400余米,收回铁路用地33亩,涉案问题均已解决。




历时10年之久的非法占用铁路用地问题得到解决,铁路运行安全隐患也彻底消除。为确保该案取得实效,定边县院先后多次向定边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案件进展,并邀请多名人大代表实地监督定边自规局的整改落实情况。




【典型意义】




针对铁路用地被侵占的问题,往往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又牵扯当地多数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反复研判后,通过诉前磋商和诉前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实地监督,有效推进了案件的优质高效办理,解决了跨越10年的“顽疾”,彻底消除了铁路运行安全隐患,并改善周边居民出行条件和人居环境,取得了一案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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