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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有哪些公司名称)

合伙制也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形态,由于它与单一业主制企业的区别,使其成为继其后发展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的原始形式。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兴办的企业。这种企业一般通过合同来规定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方式和亏损责任名称。


合伙制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对合伙人中的一名或数名哪些直至全体同时或先后行使债权,要求其偿还全部的债务。


与业主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公司业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名称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这就是合伙企业的契约性。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公司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合伙人除了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4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等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人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制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在经营上具有的主要优点有:一是出资者人数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企业资金受单个人所拥有的量的限制,并使得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能力增强、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


二是由于风险分散在众多的所有者身上,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之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了企业的发展空间合伙制。


三是经营者即出资者人数的增加,突破了单个人在知识、阅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众多的经营者在共同利益驱动下,集思广益,各显其长,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必然会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然而,合伙制企业也存在与单一业主制企业类似的缺陷。一是合伙制对资本集中的有限性。合伙人数比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得企业多,且不能向社会集资,故资金有限有。


二是风险性大。强调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任何一个合有伙人在经营中犯下的错误都由所有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伙人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合伙人也就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进而妨碍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合伙经营方式仍合伙制然没有简化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经营者数量的增加,在显示出一定优势的同时,哪些也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变得较为复杂。合伙人相互间较容易出现分歧和矛盾,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下降,不利于企业的有效经营。


如今,合伙制企业在经济活动总量中仅占相当小的一部分。其原因在于合伙制的缺点不适合大企业的形式,最主要的缺点就是无限责任。如果你在合伙制企业中的份额是1%,而企业失败了,那么你应该赔偿1%的亏损,而其他合伙人应赔偿99%。但是,如果你的合伙人企业无力偿还,你可能被要求支付所有的债务,这会使你倾家荡产。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仍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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