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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失败3806(银行交易失败错误码1615)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基础 公告编号:临2022-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案的金额:365,497.2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均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涉诉事项不存在新增违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或仲裁,对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场”、“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31日裁定批准的《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涉诉破产债权已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近期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的相关破产重整衍生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破产重整衍生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5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65,497.22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案件基本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建工四建)


被告: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岛临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6年北京建工四建与成都海航基础签订《海航香颂湖国际社区(C、F、G、H区)项目二期后续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后,北京建工四建、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以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名下的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款14,802,793.29元,相关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工程冲抵房款协议》,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2)确认对质保金4,327,865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二)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天津海航设计、海岛临空、长春宏图、成都海航基础破产债权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建工四建


被告: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海航设计)、海岛临空、长春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长春宏图)、成都海航基础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7年北京建工四建与天津海航设计签订关于海航西安草堂科技产业配套园二期的总承包合同。结算后,北京建工四建与天津海航设计、海岛临空、长春宏图、成都海航基础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以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长春宏图名下的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款58,567,579.1元,相关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2)确认对未支付工程款7,565,373.42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支付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322,820.79元。本案一审未开庭。


(三)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被告: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6年北京建工四建与成都海航基础签订《海航香颂湖国际社区(C、F、G、H区)项目二期后续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后,北京建工四建、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约定以成都海航基础、海岛临空名下的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款1,327,085.29元,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工程冲抵房款协议》,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2)确认对质保金4,327,865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四)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琼海男爵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被告:海岛临空、琼海男爵海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琼海男爵)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4年北京建工四建与海岛临空签订《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A14)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后,北京建工四建、海岛临空、琼海男爵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以海岛临空、琼海男爵名下的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款7,776,728元,相关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本案一审未开庭。


(五)关于北京建工诉公司子公司天津海航设计、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建工)


被告:天津海航设计、海岛临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7年北京建工与天津海航设计签订海航首府项目B18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后,北京建工、北京建工四建与天津海航设计、海岛临空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以海岛临空名下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工程款109,900,078.3元,相关房屋未过户。重整期间,北京建工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2)对已确认债权7,172,917.8元依法确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确认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600,642.2元。本案一审未开庭。


(六)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被告:海岛临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9年北京建工四建与海岛临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金额20,767,057元,北京建工四建以购房劵形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未过户。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岛临空继续履行15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本案一审未开庭。


(七)关于北京建工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琼海男爵合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建工


被告:海岛临空、琼海男爵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4年北京建工与海岛临空签订《海南大厦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定案后,北京建工与海岛临空、琼海男爵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以海岛临空及琼海男爵名下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工程款52,318,148元,相关房产未过户。海岛临空进入破产重整后,北京建工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岛临空、琼海男爵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本案一审未开庭。


(八)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营口空港、万宁康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被告:海岛临空、营口空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营口空港)、万宁海航康乐悦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宁康乐)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北京建工四建与万宁康乐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结算后,北京建工四建、万宁康乐及海岛临空签订多份《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使用海岛临空名下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款83,747,702元,相关房产未过户。海岛临空重整期间,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并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本案一审未开庭。


(九)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博鳌机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被告: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鳌机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5年,博鳌机场与北京建工四建签订《海南琼海博鳌民用机场航站综合楼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结算后,尚欠部分工程款。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其债权31,982,570.97元为普通债权,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对申报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确认欠付工程款利息1,610,587.95元为合法债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博鳌机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被告:博鳌机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5年,博鳌机场与北京建工四建签订《海南琼海博鳌民用机场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结算后,尚欠部分工程款。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其债权56,801,109.54元为普通债权,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申报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一)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博鳌机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2、 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6年,博鳌机场与北京建工四建签订《海南博鳌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国际楼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结算后,尚欠部分工程款。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其债权19,295,274.67元为普通债权,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申报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二)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琼海男爵、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被告:琼海男爵、海岛临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4年,北京建工四建与海岛临空签订《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Al4、C21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后,北京建工四建、琼海男爵、海岛临空于2020年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以海岛临空及琼海男爵名下的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款95,298,293.38元,相关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并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三)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琼海男爵、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2015年,北京建工四建与海岛临空签订《海航豪庭项目A12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海航豪庭A12商业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后,北京建工四建、海岛临空、琼海男爵2020年签订 《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以海岛临空及琼海男爵名下的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款138,342,579.71元,相关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并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及过户手续。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四)关于北京建工四建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2015年北京四建与海岛临空签订《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以海岛临空名下房产冲抵应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款14,007,928元,相关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北京建工四建要求继续履行《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北京建工四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海岛临空支付延迟办证违约金2,465,589.88元;2、海岛临空为北京建工四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五)关于海南港航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港航)


2018年海南港航与海航地产控股签订《购房权利券抵减工程款协议》,以海岛临空房产冲抵应付海南港航工程款18,516,412元,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海南港航主张继续履行工程款抵房款协议,管理人未予确认,海南港航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海南港航对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主楼座3805、3806、3807号房产享有物权并要求海岛临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2.确认违约金债权387,689.2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十六)关于深圳融信弘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融信弘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融信弘)


2017年深圳融信弘与海岛临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房款以购房券形式支付,剩余8,898,003元一直未支付,进入重整程序前,海岛临空发函解除前述合同。重整期间,深圳融信弘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人未予确认,深圳融信弘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到深圳融信弘名下。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十七)关于栾欣然诉公司子公司万宁大康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栾欣然


被告:万宁海航大康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宁大康乐)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10日,栾欣然与万宁大康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已交付并办理产证。栾欣然认为万宁大康乐存在逾期办证,申报债权45,472.05元,管理人确认6,892.80元,栾欣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破产债权45,472.05元。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八)关于奥美德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奥美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奥美德)


被告:海岛临空


第三人:海南慈航国际医院有限公司(简称慈航医院)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30日,慈航医院与海岛临空签订《海口优联国际医院楼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重整期间,慈航医院以海岛临空未按期交房租赁房产为由申报债权,因对债审结果不服,奥美德作为慈航医院的股东方之一提起代位诉讼,请求确认27,122,228.13元为破产债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九)关于深圳瑞和诉公司子公司海控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瑞和)


被告: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海控置业)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深圳瑞和与海控置业签订《海航国际广场项目A座7-16层写字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结算金额未达成一致。重整期间,深圳瑞和申报债权金额8,595,795.31元,管理人确认债权679,410.19元。深圳瑞和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债权8,595,795.31元。本案一审未开庭。


(二十)关于深圳瑞和诉公司子公司海控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瑞和


被告:海控置业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深圳瑞和与海控置业签订《海航国际广场项目B座7-17层写字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结算金额未达成一致。重整期间,深圳瑞和申报债权金额16,201,452.8元,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807,020.63元。深圳瑞和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债权16,201,452.8元。本案一审未开庭。


(二十一)关于深圳瑞和诉公司子公司海控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海控置业与深圳瑞和签订《海航国际广场5层酒店2套样板房项目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定案金额1,895,596.77元。重整期间,深圳瑞和主张海控置业未支付完毕款项并申报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深圳瑞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债权2,802,614.81元。本案一审判决驳回深圳瑞和全部诉讼请求,深圳瑞和上诉,二审已开庭,待判决。


(二十二)关于中建八局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海建工程、英平建设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八局)


被告:海岛临空、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总承包有限公司(简称海建工程)、海南英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英平建设)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6年,海建工程与中建八局签订《海南大厦44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已完成结算定案。重整期间,中建八局申报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16,873,155.66元,管理人认定为普通债权。中建八局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中建八局对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中建八局的诉讼请求,中建八局提起上诉,二审未开庭。


(二十三)关于芜湖长展诉海航实业、海南机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仲裁


1、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芜湖长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芜湖长展)


被申请人: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实业)、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机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7 年 4月,芜湖长展与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物流)、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基础控股)签订《增资协议》,芜湖长展向基础控股增资 1,500,000,000 元,取得基础控股 113,636.36 万元股权(该股权未登记至芜湖长展名下)。


芜湖长展与海航实业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海航实业同意承担基础控股股东分红的差额补足义务和收购芜湖长展持有的基础控股 113,636.36 万元股权的义务。


芜湖长展与海南机场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海南机场为海航实业在《差额补足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对芜湖长展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重整期间,芜湖长展向海南机场申报债权1,934,940,448.34元,管理人确认债权386,988,089.67元。芜湖长展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对海南机场享有1,934,940,448.34元债权。本案仲裁已开庭,未裁决。


(二十四)关于长城资产诉公司子公司基础产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简称长城资产)


被告: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基础产业)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6年,长城资产与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商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受让海航商业对海航实业享有的12亿元债权,并与海航实业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就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了约定。基础产业与长城资产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海航实业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对长城资产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重整期间,长城资产向基础产业申报债权2,341,155,030.84元,管理人确认债权738,513,175.80元。长城资管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管理人未予确认的1,107,769,763.64元为对海南机场的破产债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二十五)关于四川华西诉公司子公司成都海航基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华西)


被告:成都海航基础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2年,四川华西与成都海航基础签订《海航香颂湖国际社区H区文化艺术中心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5,276,615元,结算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重整期间,管理人仅确认了部分债权。四川华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四川华西对成都海航基础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债权906,785.82元。本案一审未开庭。


(二十六)关于四川拉蒂斯诉公司子公司成都海航基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拉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拉蒂斯)


2019年,成都海航基础与四川拉蒂斯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将温泉会所酒店及湖区土地出租给四川拉蒂斯,后合同解除。重整期间,管理人仅确认部分债权,四川拉蒂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债权4,179,016.9元。本案一审判决确认债权447,373.67元。四川拉蒂斯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待判决。


(二十七)关于上海建筑装饰诉公司子公司天津海航设计破产债权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筑装饰)


被告:天津海航设计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7年9月6日,天津海航设计与上海建筑装饰签订《施工合同》,尚欠1,802,961.57元工程款未付。重整期间,因管理人确认该笔债权为普通债权,上海建筑装饰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1,802,961.57元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上海建筑装饰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


(二十八)关于深圳国艺园林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国艺园林)


2019年深圳国艺园林承包日月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双方签订《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以海岛临空名下2套房冲抵应付深圳国艺园林工程款11,641,749元,房产未过户。重整期间,深圳国艺园林主张继续履行抵房合同,管理人未予确认,深圳国艺园林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房产的所有权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一审未开庭。


(二十九)关于郑洪财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洪财


2018年,郑洪财购买海岛临空名下海航豪庭北苑五区13栋1302房,其认为海岛临空逾期交房,申报违约金162,718.37元,管理人未予确认,郑洪财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破产债权162,718.37元债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三十)关于刘凯臻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凯臻


2017年,刘凯臻购买海岛临空名下海航豪庭北苑五区5号楼18层17A03房,其认为海岛临空逾期交房,申报违约金96,444.24元,管理人未予确认,刘凯臻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破产债权96,444.24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三十一)关于邵耀旦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邵耀旦


2018年,邵耀旦购买海岛临空名下海航豪庭北苑五区4号楼2305房,其认为海岛临空逾期交房,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76,915.16元及交房不符合要求的违约金10,456.97元,管理人未予确认,邵耀旦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逾期交房,原告对被告享有76,915.16元债权;2、确认因被告交房不符合条件,被告构成违约,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三十二)关于徐琼翠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琼翠


2017年11月,徐琼翠购买海岛临空名下海航豪庭北苑五区5号楼181702房,其认为海岛临空逾期交房,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99,671.16元,管理人未予确认,徐琼翠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确认破产债权99,671.16元。2、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费。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三十三)关于刘凯武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凯武


2017年11月,刘凯武购买海岛临空名下海航豪庭北苑五区5号楼2005房,其认为海岛临空逾期交房,申报违约金94,942.64元,管理人未予确认,刘凯武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破产债权94,942.64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三十四)关于蒙锦春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蒙锦春


2017年12月,蒙锦春购买海岛临空名下海航豪庭北苑五区3号楼3301房,其认为海岛临空逾期交房,申报违约金81,826.14元,管理人未予确认,蒙锦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破产债权81,826.41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三十五)关于刘轩非诉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轩非


2018年,刘轩非购买海岛临空名下海航豪庭北苑五区2号楼S103房,其认为海岛临空逾期交房,申报违约金1,676,662元,管理人未予确认,刘轩非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破产债权1,676,662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均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涉诉事项不存在新增违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或仲裁,对海南机场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31日裁定批准的《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涉诉相关破产债权均已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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