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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免费税务筹划哪家强(阿克苏国税)


文章排版:旧改阿张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对于成立合营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笔者以案例形式将合作建房不同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九种情形,进而分析双方的税负情况。


案例基本情况 :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 2016 年 6 月,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各个交易环节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提供土地,土地取得成本800 万元,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欲共同建筑商铺。建筑商铺造价 1110 万元,获得施工方提供的金额 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10 万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成后房屋经评估总价值 3200 万元(契税税率 3%)。


模式一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因此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甲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同时,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获得了价值 1600 万元的房屋,其差价 490 万元应视为乙提供借款给甲企业的利息收入,应当开具利息发票,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本文为简化计算,假定按同期同类金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应为100万元,则甲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100万元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3200÷2 -800÷2)×11% - 110 = 22(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等相关附税= 22×(7%+ 3% + 2%) = 2.64(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800÷2+ 1000÷2)×1.3 + 2.64 =1172.64(万元);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3200÷2 -1172.64)×30% = 128.21(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 [3200÷2 - 800÷2 -1000÷2 -(2.64 + 128.21 + 0.8)- 100]×25% =117.09(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1600 -1110)×6% = 29.4(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3200÷2×0.03 = 48(万元);


8.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双方合计纳税为 348.94 万元。


模式二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乙企业开发,则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相当于甲企业以部分土地换得乙开发的部分房产。甲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对价为一半房屋的公允价值 1600万元和其自有一半土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即 1600 -800÷2 = 1200(万元)。


( 一 ) 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1200 - 800÷2)×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1200 - 800÷2 -10.56 - 0.6)×0.25 = 197.21(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1200×0.03 = 36(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 二 ) 甲企业分得房屋时,乙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1. 由于乙企业分给甲企业的一半房屋,其土地使用权为甲企业自有的,价值 400 万元,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价值应为 1200 万元 (1600 - 400) ;而乙企业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对价也是 1200 万元,同时甲企业已经缴纳增值税,并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0×11% -(1200×11% + 110)=- 110(万元);


2.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3.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4. 乙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0 - 0.6)×0.25 =- 0.15(万元);


5. 甲企业应纳契税为 0 ;


6.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 三 ) 乙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未发生产权转移,不征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224.02 万元。


模式三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3200÷2 - 800)×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800 +10.56 = 810.56(万元)增值率=(1600 - 810.56)÷810.56 = 97.3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00 -810.56)×40% -810.56×5% = 275.25(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 (万元);


5.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1600 - 800 -10.56 - 275.25 - 0.8)×0.25 = 128.35(万元);


6.A 企业应缴纳契税= 1600×0.03 = 48(万元);


7.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1.A 企业销售给甲乙企业的房屋价值为 3200 万元 ;A 企业取得土地的对价为 1600 万元,投入房屋建筑的建设成本为 1000 万元,建筑项目进项税额为 110万元。因 此,A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 3200×11% -1600×11% - 110 =66(万元)附税= 66×(7% + 3% + 2%)= 7.92(万元);


2.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600 + 1000)×1.3 + 7.92 = 3387.92(万元)增值额= 3200 - 3387.92 =- 187.92,所以土地增值税为 0 ;


3.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万元);


4.A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3200 - 1600 -1000 - 7.92 - 1.6)×0.25 = 147.62(万元)。


( 三 ) 双方自用,不再产生应税项目。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四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甲企业分得的房屋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发生了不动产转移,相关税费同模式一。


( 四 ) 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再以公允价值对外卖出时,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此处为了方便,假定双方均以公允价值1600 万元卖出各自分得的房屋。因为相关计算同普通的不动产转让,此处不再赘述。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37.21 万元。


模式五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以部分土地交换部分房产 ;同时,由于甲乙合作开发,双方分房后又对外销售,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相关计算同模式二,在此不再赘述。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企业和对第三方销售时,均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甲企业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第三方,其销售价格为公允价 1600 万元,而其从乙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为 1200 万元,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为 400万元,因此没有产生增值额,所以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所得税=- 0.8×0.25 =- 0.2(万元)。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807.02 万元。


模式六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分房后,甲乙再分别对外销售。由于双方取得房屋的对价和对外售价均为公允价值 1600 万元,所以不产生增值,因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乙双方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 (万元)。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6.5 万元。


模式七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房屋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产权转移,无相关税费。


( 三 ) 甲企业将房屋全部销售给第三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 四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甲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 ;乙企业投入的资金由于取得的是税后利润,因此应视为以资金投资入股,其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08.41 万元。


模式八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营改增后,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暂无税收优惠。因此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对第三方销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九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


A 企业为建设单位,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A企业将房屋对外出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案例比较分析 :


房屋建成后,若双方需要房屋自用,有模式一、二、三可供选择。其中,模式二(即由出资方乙企业建设)双方纳税额最低,因此从税收的角度应选择模式二为最佳。这主要是利用了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可暂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若双方不需要房屋自用,则有模式四至九可供选择 ;在六个可供选择的模式中,模式七(即由出地方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双方均分利润)的纳税额最低。为了便于分析,本文特假定两家企业均为房产企业,若两家企业都不是房产企业,则可以选择联营的方式,这样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使分房后再转让,也不必补缴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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