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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时间(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最新标准)







  《国最新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后小型来这一时间要求被逐渐提高到360天。其第二条还规最新定:增值税一般修订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企业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的规定将于2020年3月日起正式废止。


  超过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通常无法获得第二次抵扣,个别企业期间有过小型特别处理的案例。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2011年34号曾经披露,国家税务总局个别司2009年至2010年,以非正式公文“微利司便函”的形式,批准企业对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17.29亿元予以抵扣。审计时间署的相关检查在某条例种意第二次义上触动甚至刺激了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规范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等期限管理,给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抵扣权受限的纳税人一线生机。


  但是,上述逾期问题一直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历次修改,始终强调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修订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微利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对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很大,但是并未直接提及税务主管部暂行门可以进行期限限制。部分纳税人诟病之处在于抵扣权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限制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等期限的情况下2021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纳税人的利益权限进行限制,阻增值税却纳税人合法财产利益的实现。


  2019条例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企业45号)正式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三项期限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2021年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暂行专用缴款标准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时间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的颁布施行,解决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重大瓶颈,充分保障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实现了政策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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