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现将2020年我市残疾北京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No.1
年审对北京象
在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税务登记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No.2
年审时间
2020年4月20日—6月30日(节假日休息)
No.3
年审方式
到朝阳市残疾人就业指导办公室进行2020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
No.4
年审材料
1. 请到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http://www.zgcycl.org.cn)下载填报《辽宁派遣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A3纸打印)或《辽宁省30人以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申报表》(A4纸打印),也可来市残联领取;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朝阳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2019年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2019年残疾职工全年工资表;
到6. 2019年各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朝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或人社部门出具派遣的在职人员工资明细。
No.5
注意事项
1.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在上述时间内进行审核,享受残保金减免政策。
2.税务局残疾到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安排1名劳务派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逾期未审的用人单位,则视为未安置残疾职工,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有约定承担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税务局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的,遵从约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无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应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之中,劳务派遣单位安置残疾人就劳务派遣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No.6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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