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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春市工商局官网(阳春市工商局电话号码)


案例1 开平市工商局查处开平市沙冈保丰农资连锁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和不履行法定经营义务案


案例2 阳春市工商局查处阳春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汇农农资门市部虚假宣传和不履行法定经营义务案


2015年2月3日,阳春市工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阳春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汇农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行肥料销售时未履行法定经营义务,并且存在对所销售农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对所销售的硕生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哈茨阳春市木霉菌、四维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且未按规定建立上述农资商品的购销台账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015年4月24日,阳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翁源县工商局查处翁源县惠翠农业技术服务站龙仙青云村门市部销售假农药和不履行法定经营义务案


2015年6月23日,翁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翁源县惠翠农业技术服务站龙仙青云村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农药销售时未履行法定经营广东省义务,并官网且存在销售假冒农药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真叫好”叶面肥农药经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并且未按规定建立上述农资商品的购销台账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015年8月31日,翁源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电话号码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湛江市工商局麻章分局查处湛江市麻章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5年3月30日,湛江市工商局麻章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湛江市麻章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绿聚能”复合肥料(N P2 O5 K2O≥40%,18-10-12,净含量:50kg)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电话号码事人于2015年3月4日购入上述不合格肥料共8吨,货值25600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擅自对上述已被现场封存的不合格肥料进行了转移、变卖。2015年7月28日,官网麻章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大埔县工商局查处大埔县百侯镇国记农资门市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5年3月23日,大埔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埔县百侯镇国记工商局农资门市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中东硝硫基化肥(50千克/袋 N-P2O5-K2O 15-15阳春市-15 总养分≥45%)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9日购入上述不合格肥料共计23吨,货值94300元。2015年6月4日,大埔县工广东省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云浮市工商局云安分局查处云安县高歌农资代销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5年3月20日,云浮市工商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安县高歌农资代销部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花果动丽R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净含量:500ml,高钾型,K2O≥440克/升,N≥60克/升,B≥10克/升,Zn≥1克/升)和阿迈速R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净含量:500ml,氨基酸≥100g/L,Fe Zn B≥20g/L)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8日购入上述两种不合格肥料800瓶,共计货值金额34000元。2015年7月17日,云浮市工商局云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连南县工商局查处连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连配送中心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4年8月21日,连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连配送中心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万福特牌复合肥料【总养分≥45%、净重量:50kg,N-P-K 15-15-15,含氯(高氯)】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工商局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4年2月11日购入上述不合格肥料共14吨,货值金额36250元。2015年1月23日,连南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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