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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优惠(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税率)

问:我司承接一个工程项目,项目预算原计划外包给其他公司做,但领导最终决定交给自己员工做。员工按规定的时间做完了,需要向员工支付报酬,该报酬应如何确定所得项目、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问题所税率提到的项目预算工作,如果在员工岗位职责范围内,则无论什么时间做,员工由此取得外包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外包服务而取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人力资源所得税。如果该业务与员工的岗位职责无关,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类服务似情形有: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编程特长,为单位编一段代码,单位向该员工支付报酬,这项工作并不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编制项外包目预算,则该员工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界定为劳务报酬,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这个问题有争议,有的认为,凡是员工从所任职单位取得的所得都应界定为工企业所得税资薪金优惠所得,个人认为,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所得的判定,主要是依据业务实质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根据支付所得是否为同一人来优惠判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人力资源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外包服务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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