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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计入什么科目(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吗)

今天有同事问我,去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科目什么规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加计抵减抵减10%,然后后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成本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服务业进项税可以加计抵减15%,那么这些做账要怎税额么做税加?


首先这一块,我见过不同企业有不同做法,见得比较多的是把加计抵减这个数,计入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额),借方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税加或者是递延收益。


财政部是有一个专门的通知来说明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计入—未交增值税”科目等科进项目,按实际纳税金计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什么。


不过财政部也只增值税是说明实际发生抵减的成本时候要计入其他收益,但是没有抵减的时候怎么做。


我的抵减意见是,如果没有发生抵减,那么就不做账,不用单独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额),因为财会2吗016年22号吗文也没有这么计规定。只有实进项际发生抵减的时候我们再按财政部的要求,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就可以了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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