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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机构类型?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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