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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企业房租收入预缴增值税(异地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税率)


1.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但税目上只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这种业务的本质本身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而非施工服务,无论出租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租赁合同都不属于分包合同,不需要到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人也不一定具备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


第二,承租人不能把这种业务理解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企业作为承租方,接受这种服务,支付的租金款不属于税法所说的“有偿分包款”,其差额不得在预缴增值税或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3.因为2013年8月1日动产租赁业实施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租赁的工程机械设备,如果是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并租赁给设备经营者,出租人按照“建筑劳务”简易计税方法向承租人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租入的施工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并出租给设备经营者的,出租方按照“施工劳务”的一般计税方法向承租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现行政策是,施工企业收到预付款的时间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施工企业收到的预付款,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必须按规定预缴: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但是,对于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纳税人,虽然按照“施工劳务”缴纳增值税,但该业务本身的本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对于动产租赁,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增值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例如,2021年1月,某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将2013年8月1日以后购置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给某建筑公司,出租方配备了两名设备操作人员。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三年,年租金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工程机械设备交付给某公司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怎么交?施工设备租赁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预付款性质,按规定应在收到预付款当天确认纳税义务,不仅缴纳增值税300,000× 9% = 27,000元,而且在与财务会计制度确认预付款收入时不应确认纳税义务, 其中既在每月末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又不按预付款预缴增值税。 否则会有增值税延期缴纳的税务风险。


五、跨地区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和配备经营者由于增值税是按施工劳务缴纳的,因此,对于跨地区的施工劳务应当缴纳预缴。但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不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由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青岛、深圳明确上述情况无需预缴,以各地税务局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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