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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海关增值税先认证后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税额如何报税)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样式)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7月1日之前开具的还是为180天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报送比对


申报软件采集


注: 不同省份,使用的采集软件不一样,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这里以北京为例。


1、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北京办税软件)



2、点击第3项海关凭证稽核比对认证,新建征期弹出以下界面。



3、点击操作批次,会有注意事项提示。



4、如图就是需要填写的信息内容,在表格下方有添加一行或删除一行,请按照专用缴款书的信息录入。



有五处信息需要采集,分别是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款。


5、具体怎么填写:


(1)专用缴款书号码:必须和缴款书右上角的号码一致,大小写一致,-/等符号一致。


缴款书号码为22位,1-18位为对应的进口报关单的报关单号码;第19位为征税标志。


(2)进口口岸代码:等于进口缴款书号码的前四位。


(3)进口口岸名称:一般填写左上角地址 海关。


进口口岸:即哪个口岸报关进口的。一般可以按缴款书左上角显示的填写。


(4)填发日期:填写缴款书上的日期


注意:海关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填开之日的次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超过15天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期限届满之日为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5)税款:填写缴款书上的合计金额。


6、其他填报事项


批次填写完毕后保存,还可新建批次。填写有误可以修改报表。还可以点击菜单栏上的“浏览报表”进行浏览。报表状态为“填写完毕”时可进行上传抄报文件操作。点击菜单栏上的“上传抄报文件”按钮。


已上传的批次,可以点击“接收结果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已上传的批次请于次月1日3点后进行稽核结果查询。


海关比对结果有哪几种?


具体来讲,海关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比对结果分为:


比对结果


含义


相符


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


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


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


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比对不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么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莫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最重要。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莫急,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是关键。


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出现滞留怎么办?


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状态。相关信息可继续参与下期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纳税人上传的海关缴款书显示为“滞留”状态,可在上传所属期内隔一段时间刷新看看稽核明细查询最新结果。


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谁抵扣?


国税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号)。《公告》表示,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根据《公告》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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