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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豁免对于企业的账务处理(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分析)

母公司将其应收的子公司服务款进行债务豁免,子公司按双方协议计入资本公积,母公司作为资本金投入,是否可以适用总局2014年29号公告,按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处理,不计入应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母公司豁免子公司债务,如果协议中明确豁免的债务作为母公司资本金投入,且子公司按接收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则子公司不计入应税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股东的资本性投入,母公司按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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