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不达起征点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起征点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30个人所得税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个体(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工商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个体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工商户策依据:

1.《中不达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不达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