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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有(公司设立时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有哪些)

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除了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之外,还可以以非货币的形式进行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及《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由此可知,设立公司可以用其他非货币的形式进行出资,而合伙企业还能用劳务进行出资。但是由于以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并非像货币那样直接可以显示价值,所以法律上对非货币财产是否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用以保障公司有充足的资金得以正常运营。


在合伙企业中,可以用劳务、技术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由合伙人之间就劳务或技术的价值进行协商并载入合伙协议当中即可。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要符合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可以进行货币估价的,二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包含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例如房产变更登记、商标转让登记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


答案是不能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限于本村,且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其流转的局限性限制了转让,公司不能依法获得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不符合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法定条件之一。


二、是否只要是债权便能作为出资?


答案是不能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由此可知,债权出资仅限于公司债权而非任意债权。公司债权人可以就其拥有的公司债权对公司进行出资,由债权转变为股权,简称“债转股”。但是该公司债权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能转为公司股权:(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另外如公司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为何法律规定以第三人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原因在于以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公司出资,其债权难以确定且实现债权存在困难,难以进行货币估价,不符合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法定条件之一。



三、未足额实缴的公司股权是否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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