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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和老古板一块学(七十):利息所得税的前世今生

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近十年的利息税政策暂时告一段落。

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三度被免征。

一、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1980年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税列为征收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又做出了免税规定。

三、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行办法》,不论什么时间存入储蓄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取的,从11月1日起开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征收所得税。而到了2008年10月8日,国家宣布次日开始取消利息所得税。

取消利息所得税有以下理由:

一、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层收入,加重了这些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

二、自从1999年征收利息税以来,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的实现。

免征存款利息税部分,弥补了降低利率给普通百姓带来的利息收入的损失,尽管这种补偿是象征性的,但重大财经政策背后的这种“补偿民生”的思维是值得肯定,这也与现在国家提出共同富裕的思想一致。

2021.10.29

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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