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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的进项税包含哪些

一、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注意事项


(1)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您可暂按原政策文件规定申报享受优惠。 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适用的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此政策。(一般纳税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起算时间


(1)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经营 3 个月的情况,符合的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本处所称3个月的销售额,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身份期间的销售额,均应一并计算销售额合计占比。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计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此处所称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4)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后,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原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和计算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


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五、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比例与公式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抵减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注意结果不执行四舍五入)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


抵减额


注意:此处所称“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六、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


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七、核算要求


(1)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贷:银行存款


注意:只有产生当期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时,会计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即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会计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八、加计抵减政策的追溯


(1)确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往前追溯至享受政策当年,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纳税人应提未提加计抵减额,可追溯补计提。


(3)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九、如何申报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合10%,2022年1月份实际产生增值税销项税是303498.6元,进项税额是39538.87元,进项税额转出是6763.68元,上期末无增值税进项留抵,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元。则本期增值税调减加计抵减额=6763.68*10%=676包含.37元,本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39538.87*10%-676.37=3277.52元,当期缴纳的增值税=303498.6-(39538.87-6763.68)-3277哪些.52=267445.89元。


(1)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税加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2022.2月申报2022.1月的增值税时,首先需要填写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下: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如下: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如下: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如下:





(5)2022年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0723.41


贷:其他收益 3277.52


贷:银行存款 2674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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