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8 月,大连金州区地税稽查局对 B 公司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通过检查发现自 2009 年到 2014 年,该公司通过销售收入不记账的方式累计隐瞒售房收入 3895.9 万元的违法事实,金州区地税局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420 余万元,并处罚款 155 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
大连 B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6 年,开发项目占地面积为 18,0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75,042.32 平方米,容积率为 4.16,可售面积为 71,927.55 平方米,合计 945 套。其中:住宅 32,979.12 平方米,共计 463 套;公建 38,948.43 平方米,共计 482 套。
金州区地税稽查局在公安经侦部门配合下,成立专案组,兵分三路入户检查,一路直接控制财务室的财务资料;一路锁定销售处的销售资料;一路在以公安经侦人员为主,控制现场所有人员。在企业还没有来得及反应的时候,调取全部财务账簿和销售资料的任务顺利完成。调取资料后,稽查人员马不停蹄,加班加点,首先以预收账款账簿和签订的销售合同为主线,逐笔核对开发产品销控表、已开具发票和收据,理清已售产品具体楼号与票据的对应关系;随后,又整理出该项目的销售信息总表,内容包括已售产品房号、开具票据情况、签订合同情况、取得资金情况、办理备案情况、交付使用情况、账簿记载情况、申报纳税情况,再加上物业资料和房产部门备案资料等。专案组初步掌握了 B 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自 2009 年到 2014 年,总共出售房产 945 套,其中,通过销售收入不记账的方式,累计隐瞒售房收入 3895.9 万元的违法事实,并固定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款、加收滞纳金 420 余万元,并处罚款 155 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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