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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成本分摊协议(汇算清缴后调整的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发票的要求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就违约金、赔偿金和共同成本分摊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剖析。



(一)违约金、赔偿金税前扣除凭证的三种税务处理


1、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实际发生,购买方或者销售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前扣除凭证处理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结论


第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实际发生,购买方或者销售方支付违约金不属于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应税项目” );


第二,收到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一方不需要给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一方开具发票;


第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一方的税前扣除凭证为:以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合同正常履行,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由购买方支付赔偿款的税前扣除凭证处理。


(1)法律依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 (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分析结论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合同正常履行,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第二,合同正常履行,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由购买方支付赔偿款的税前扣除凭证为: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3、合同正常履行,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由销售方支付赔偿款的税前扣除凭证处理。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析结论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给购货方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签订赔偿协议,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这种情形下,销售方虽支付了赔偿款,但购买方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销售方仍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下,其税前扣除凭证为外部凭证。


第二、签订折扣折让协议,按合同约定通过折扣折让方式减少销售方收取的货款金额。这种情形下,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共同成本分摊的税前扣除凭证处理


1、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简称“应税劳务”)发生支出进行分摊的税前扣除凭证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甲公司、乙、丙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层租用的办公楼,但是甲公司与出租房丁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使用方是甲、乙、丙公司,三个公司约定各自承担三份之一的租金。合同约定承租方是甲公司,由甲公司全权负责租赁过程中的事项,则丁公司必须开具发票给甲公司,甲公司以丁公司开具给其的租赁发票和甲、乙、丙之间的租金分割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乙和丙公司就凭甲公司开给乙和丙的租金分割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然甲、乙丙之间必须签订租金分摊协议,甲将丁开具给甲的租赁发票进行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给乙和丙各异份,乙和丙将分摊协议和发票复印件存档备查。


2、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的税务处理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是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和专业分包方,在同一标段施工工程中,给当地村委会压坏道路,村委会要求甲公司给予赔偿现金。甲公司与村委会签订施工道路压坏赔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赔偿费用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然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道路压坏赔偿分摊协议书,约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比例。村委会给甲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甲公司以与村委会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和村委会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乙公司以甲公司开给其赔偿费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然乙公司要以甲公司与其签订的赔偿费用分摊协议和甲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赔偿协议的复印件(加盖甲公司合同章)存档备查。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分摊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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