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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1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年13号文件减免所得税)

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对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进行特别说明。


经手的一个“帮信”犯罪案件,嫌疑人卖了两张银行卡,获利3500元,没有犯罪前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退还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单位将给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审核的时候,我要求办案人员把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在报告书里面说明清楚。不能简单的在陈述完犯罪事实之后就说“应当逮捕”,要将应当逮捕的事实和依据写清楚。


办案的兄弟说,以前都是这样做的,为什么要写这些东西?好像法制有点设门槛,故意刁难。


以前都是这样做,并不是我们能够这样做的理由。只能翻着条文来解释了(这个事情是我们法制民警做的最多,又是最憋屈的一件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提请批准逮捕程序]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主要修改】

2012年公安部修订《程序规定》时,对1998年《程序规定》第117条作了文字修改。


2020年公安部修正《程序规定》时,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即“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1款规定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程序。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权力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行使。


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员人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获批准后,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案卷材料、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相关调查材料、鉴定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以及拘留证等法律文书。





第2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自愿认罪认罚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是判断其社会危险性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对提请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程序规定》增加上述内容,是为了贯彻《刑事诉讼法》的需要,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进行说明,供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参考。





【实务指引】

1、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制作和审批。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提请批准逮捕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对其目前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现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以及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等。


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逮捕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材料是指诉讼卷。


2、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说明的内容。


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应当详细说明犯罪事实、证据,特别是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还要有证据证明收集程序合法的依据,如扣押财物,要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备《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逮捕条件进行说明,特别是对其社会危险性和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进行特别说明,并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附相关证据材料



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认罪”。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应当认定为其认罪。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其认罪的认定。


二是关于“认罚”。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为其认罚。


认罪认罚并不仅仅体现在犯罪嫌疑人口头或者书面上的承诺,而是要对其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进行考察,如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还是表面上虽然认罪认罚,但暗中却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


虽然批捕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认罪认罚应当由检察机关判断,但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认罪认罚进行初步判断,不能简单地只凭犯罪嫌疑人表态却不看其具体行动而认定其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并不必然导致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仍需要根据其罪行以及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逮捕条件来进行综合判断


4、共同犯罪案件提捕时的注意点。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对每个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防止提捕时遗漏犯罪疑人。


如果提捕时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要求人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对该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资行再次审核,如认为人民检察院理由成立的,依法提请人民检察批准逮捕;认为人民检察院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中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81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137条、第288条。


3.《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200110号印发)。


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高检发201913号印发)第6条第7条第19条、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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