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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举例(企业所得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公司是重庆市一家零售批发企业,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2021 年转为查账征收。请问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弥补 2020年度的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 年 12 月 29 修订)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因此,该企业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可以放弃弥补亏损。但由于核定征收年度不适用亏损弥补,因此只能对未超出弥补亏损年限的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予以按规定弥补。


综上,因核定征收年度不适用亏损弥补,你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弥补 2020 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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