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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培训内容(法财税一体化)

一法、1949—1978年:计划经济下的简化税制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配合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培训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后经历了1950年、1958年、1973年三次税制改革,走的都是简化税制的路子。



二、1978年—1993年:放权让利中的分级包干


1978年的中国经济体制为激发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改革是从分配领域的“放权让利”入手的。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减税让利”。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上,实行“分灶吃饭”(财政大包干)。在税收制度建设上,实行“复税制”。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制改革体,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征收的税制体系。



伴随着各种“放权”、“让利”举措的实施,财政收内容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滑,财政支出并未随之下降,反而急剧增加,导致财政赤字逐年加大,债务规模日益膨胀。



从1979年起,政府恢复了中断长达20年之久的外债举借。1981年,又开始以发行国库券的形式举借内债。1993年,国家财政的债务发行收入规模已经达到739.22亿元,债务依存度(债务收入/财政支出)达到59.63%的国际罕见水平。这意味着,当年中央财政本级支出中的一半以上,要依赖于举债或借款收入来解决。


三、1993年—至今:市场经济下的税制创新


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一体化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于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从1994年起,财税体制改革踏上了制度创新之路。


1993 年,朱镕基正式接手分税制的改革。在全国财政会议上,朱镕基指出:“包税制下,中央收入不过40%,支出要占50%,年年借债,中央财政过不下去了,不到2000 年中央财政就要垮台。”


分税制改革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国税局和地税局);实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将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到中央,消费税、关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培训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5:25的比例分成。从1994年到2002年底朱镕基辞任总理的时候,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5%,而在这一段时间里中国的G一体化DP增长在9%左右;2003~2007年中法央财政形成了一个递增模财税式,增速基本是25~33%之间,这意味着后面一段时间里中央财政收入比GDP高两倍,中央变得非常有钱。


当然,地方政府财政就变得很拮据,直到1998年国家停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这是朱镕基在推行分税制的时候,向地方政府作出的一个让步: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归于地方政府。这也成为日后房价不断上涨和地方财税政府土地财政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6年取消农业税。


2012年开始试行“营改增”。


2013内容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新预算管理制度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体制改革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016年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例由75:25变成50:50。


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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