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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可分期缴纳(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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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一人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注册资本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最低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一人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注册资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不可分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责任--面注册公司临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不可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缴纳、税务风险—相当于未缴足部分的借款不可利息不得扣除


 1、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公司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注册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分期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以实缴金额计算

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注册公司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注册资金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不可分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最低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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