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20〕28号)要求,自本公告之日起,下列事项由原审批部门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并启用“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实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建立审管衔接新机制。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担划转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责,并对行使的行政权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批部门承担行业政策标准制定、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
一、划转事项
市教育局
1、民办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市司法局
2、律师协会设立章程备案
市卫健委
3、护士执业注册
4、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市民政局
5、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7、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备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9、地方性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0、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
二、办理方式
线下: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B区(九原区稒阳道56号)
线上: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包头子门户)
https://zwfw.nmg.gov.cn/
三、咨询及监督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客服:0472-6862000
网上申报指导:0472-6862010、6862205
效能监督:0472-6862732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1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