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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山东民办教师2021年有什么新政策)

民办教师在我国经济困难时期,坚守岗位,不计报酬,兢兢业业,在农村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传授文化知识,培养建设人才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下岗”的他们并不会受到《教师法》的保护。


民办教师不是“下岗人员”,没有下岗之说。“下岗”的民师,确切的说应该是被清退的民办教师,他们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野,没有了这一历史的称谓;一些被清退的民办教师被返聘任教,或重新录用为“临时任教人员”,惯以代课教师相称。现在,我们听到、看到的都是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话题。可以说这是新时代对这个群体的历史概念的另类定位。


随着教人【1992(41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教育部有了“计划内”与“计划外”民办教师的说法。于是,各省(市、区)便有了“计划内”民办教师的年限“界定”,即民办教师任教的截止日期。


正因为不同的“任教截止日期”的规定,各地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差别大,人数多寡。从全国来看,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有资料显示,到2006年全国共清退民办及代课教师约44.8万。


下岗指在原企业没有就业的岗位,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就业的需求而未就业。从政策上说,离开教学岗位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并没有享受“下岗人员”的待遇,还不能说是“下岗”。


新修订的《教师法》并没有提及“民办教师”。1994年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第一部《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我国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综合管理的基本法。


去年11月29日教育部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结束意见征求,但未进入正式的立法审议。




任何一项法规、政策都是在颁发之后方可生效。也就是说,在新的政策,法规实施之前所产生和出现的,是不能采用新政策,新法规来约束和处置的。虽然原民代教师已经是“清退”离岗的,但不可否认他们教师的身份,“新”《教师法》是教师这个特殊行业的专门法规,是否会保护“下岗民师”,期待该法立法。那个时候,会有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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