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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免税资格认定应当咨询(税务局关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



一、出口退税对企业的要求


1、真实的外贸出口贸易报关的相关资料。


2、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出口前企业的商品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认定手续。


4、企业已经办理了进出口权整套手续并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二、出口退税对企业的货物需要满足的要求


1、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


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依据之一,出口退税是针对出口货物而言的。在国内销售,或没有进行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不论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采取何种账务处理方式,都不得将其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收取外汇但实际在境内销售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故不能给予出口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其次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如果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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