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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实质重于形式(税收实体法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根据上海市税务机关的公告,郑爽因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主要的逃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涉案金额4800万元。另一种是制片方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隐瞒收入1.08亿元。


至于以增资形式掩藏收入,大体采用不平衡股权,增资方投资多,占股少,但原股东想将投资款转化为自己的收入,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网上一些所谓专家盛赞此手段的高明,大谈利用留存收益分红、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投资款变现等实属脑洞大开。虽然郑爽在案发前撤销了增资协议,但仍被税局处罚,说明此种方法避税似乎并不可靠。


实际上,税务筹划是一个双方或多方共同合作和相互博弈的过程,郑爽案中的制片方过程中也在谋求增加费用、降低税负。


此外,该案税局的处理思路和证据认定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已有律师申请上海税务机关公开处罚决定书,对其中一些事项有所质疑。如当事人走法律途径,结果也许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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