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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含税还是不含税)


——导图引言


购销行为发生时,暂无法确定交易金额,要不要缴印花税?怎么缴印花税?这是个长期困扰会计的税收问题,算是疑难杂症系列。


需要解决困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




1.明确执行政策


目前我们仍然执行的印花税政策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新颁布的《印花税法》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要解决现阶段发生的印花税应税行为税收问题,仍应该以《印花税暂行条例》为核心来分析处理。




2.明确是否征税


如果购销行为能够明确判断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那么,不管能不能明确交易金额,都应该毫无疑问的确定应该要缴印花税。(如果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可以携带相关凭证,找税务局鉴别)。


这个问题,搞清楚后,可以从源头消化纳税风险。什么意思呢?当你清楚应该缴税时,即便算错、迟缴,只要缴税了,对税务而言,就是诚实守规的纳税人。




3.明确纳税时间


明确应该缴税后,接着应该解决什么时候缴税的问题。这是一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的问题。印花税纳税义务时间,暂行条例明确为“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书立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规定我们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1)什么是书立呢?书立,是指以书面的形式产生的各种合同,字据,账簿等。也就是签订合同、协议的行为。




(2)什么是合同呢?《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明确指根据《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目前《民法典》颁布执行后,合同法失效,《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什么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呢?《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明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这类凭证,税务局针对具体业务做了些官方明确,这里梳理如下:



(4)综上我们可以判断,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从印花税角度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分析,应该是印花税只认可在完成书面形式的书立动作时,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换句话说,合同关系成立,并不一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怎么理解呢?


举个例子,比如导图财税公司4月1日打电话向张三公司订买了5台打印机,当天收到张三公司交付的打印机,4月3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和供货确认清单,4月5日付清货款。具体判断为:


合同成立生效日为4月1日。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3日。




4.明确计税依据


怎么计算印花税呢?大概思路就是,计税基数基本就等于实际交易价。如果要更为细致的处理,我们可按以下不同情形具体操作:


(1)有合同的,但金额不明确的


情形


计税依据


有单价,有预估数量


单价×预估数量


仅有数量


  1. 国家牌价×数量
  2. 市场单价×数量
  3. 政府指导价×数量

仅有单价


  1. 先按定额5月缴税
  2. 结算确认实际成交价时,再按实际成交价计税(实际缴税=应交税额-5元)

(2)无合同的


不用多虑,直接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计税依据。




其他说明


笔者所述以上内容,目的只是单纯的希望从可操作性上根本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的资料堆积和分类,难免有些错误。朋友们可以参考、鉴别享用。更欢迎朋友们后台留言指错。实务中,如有差异,应该以国家政策和当地税务部门要求为准。







以下为相关政策内容整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法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印花税法》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项,合同(指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一条 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号)


第一条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第二条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505号)


第一条 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一、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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