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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问题的研究(试论述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立基金管理和基金收付相分离的基金监管新形式


根据国家发展的总体目标,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构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力为依据,按照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区域、分层次、分类别、分步骤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施的步骤和设计的目标是:规范、改革,完善制度模式,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其持续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下一步就是使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达到农村适龄人口的30~50%,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较发达地区的农民、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在2020年即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在我国全面地建立起内容齐全、形式多样、覆盖所有农民、标准适当、完善的中国特色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到2030年左右最终建立起中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二)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经费保障新体制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尚有很大余地。我们可以看出,中等收入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比重高与低收入国家,低于高收入国家。我国己经列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但社会保障支出比例要低于世界上的一般水平。2017年,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法国16.5,俄罗斯9.5,波兰17.4,巴西12.7,南非1.1,中国3,我国的投入仅比南非高。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比例是不够的。我国目前各地的社会保障项目多少不一,筹资标准不尽相同,资金分散,调剂面窄,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明确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增加筹资透明度,也有利于专款专用。


制度的执行必须有法律的先行指导。社会养老保险这一为一国解决老年生活问题的根本制度更需要政府立法的强制推行和保证实施,靠法律不是随意性的行政命令实现国家对养老问题的干预。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宏观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之有法可依、实现规范操作;微观上则应将“自愿”和“强制”结合起来,从克服其随意性,减少执行偏差。这是因为根据目前我国农村实际,企望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强制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完全采取自愿形式往往又会造成农民养老保障的低层次性、不规范性及无保证性,也不可行。这就需要把“自愿”与“强制”结合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促进农民养老保障向“制度化”和“社会化”的模式转变。也就是说,要逐步强化农村养老保险的规范性与约束性,同时逐步加大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的力度,以确保农民养老问题的真正解决。


(三)确保资金的筹集渠道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紧缺,还不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的需要,因此,一方面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在此基础上动员比较富裕的农民提高其投保档次,另一方面,坚持农民个人、集体、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适当提高集体补助所占的比重,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但是,如果国家负担的部分过高,容易引发投保人的依赖心理,难以激励农民群众通过积极生产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也难以调动投保人积极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但是,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投入过低也会使农民看不到参加保险的好处,容易产生“投保不如存款”的自我保障意识,同样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所以政府的财政支持应适度。国家投入的比重,可以根据各地经济不平衡发展的现状,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引导作用,强化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全社会调剂功能,扩大社会养老资金保值增值的途径。


(四)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防范新机制


(五)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扶持力度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是覆盖全社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是分步进行的。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每个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初都未将其包括在内,即使建立了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也是遵循“低交费低支付标准”的原则,并与其它行业分开实施,保障水平较低。对尚处在生存温饱线以下的农民,各国对其养老问题的解决往往是通过社会救济或由政府补贴来实现的。只有在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政府有能力通过再分配方式或他们自身有能力积累充足的退休金时,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发展和完善。“养老”与“退休”相结合,充分发挥退休养老金的调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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