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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20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 已参与人数


2020-10-22 至 2020-11-2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合理确定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省税务局草拟了《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合理确定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所辖范围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纳税人。申请使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支撑】税务机关建设信息化支撑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结合纳税人征管基础、纳税信用等级、发票开具、申报纳税、涉税关联、风险管理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利用大数据辅助开展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分类分级定义】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管理信息,利用信息系统大数据对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为税收遵从度高、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加强发票领用后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发票管理职责,分级分岗承担发票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岗责清晰、衔接顺畅。


第五条 【纳税人分类】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税收风险程度等因素,经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将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Ⅰ类纳税人,是指经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为正常稳定经营、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无涉嫌虚开发票等明显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Ⅱ类纳税人,是指除Ⅰ类纳税人和Ⅲ类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Ⅲ类纳税人,是指“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三假纳税人,以及经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涉嫌存在较高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根据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涉税风险的情况,原则上按照Ⅱ类、Ⅲ类纳税人管理。


第六条 【申领发票分类标准】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渠道和办税服务厅渠道申请办理发票申请事项。纳税人提交申请前,应当完成包括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领票人等人员实名信息验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其办税人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核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月(次)领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及时向纳税人发放发票。


(一)Ⅰ类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提供便捷纳税服务,全面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二)Ⅱ类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用票辅导和服务,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1.Ⅱ类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基本供票原则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2.Ⅱ类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提出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次)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纳税申报、开票情况,运用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3.新办理税务登记的Ⅱ类纳税人原则上应在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三)Ⅲ类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首次申领发票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1.Ⅲ类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基本供票原则为: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Ⅲ类纳税人仍持有未核销的空白发票结存,或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原则上不允许增版增量。


3.Ⅲ类纳税人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次)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需在持有发票已经全部开具、并完成上一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纳税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纳税申报、开票情况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纳税人限制性供应发票。


4.Ⅲ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


第七条 【增版增量申请】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超过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可供应发票数量或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业务交易合同、协议等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事前查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或者提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申请的,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等事前核实措施。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第三章 管理服务和申诉救济


第九条 【自主领票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自主申领增值税发票服务。符合条件的经大数据识别暂未发现涉税风险或者涉嫌涉税风险较低的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或者申请增加发票种类、发票月领用数量、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由电子税务局根据信息系统结果自动办理核定,自动为纳税人发放发票。


第十条 【辅导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和发票政策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发票使用规定操作指南等宣传辅导力度,及时解决纳税人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和诉求。纳税人可通过税务官网、12366税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了解咨询有关发票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等事后核实措施:


(一)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或者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应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四)对于核定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查验。


总金额=(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领票数量)


(五)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事后查验的事项。


以上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和实地查验要求由各地市级税务局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纳税人申请进行调整或由税务机关根据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结果进行自动调整。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第十三条 【申诉救济】纳税人对发票申领分类、票种核定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调整纳税人分类,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启动人工调整工作流程。对于经核实需调整纳税人分类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纳税人分类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分类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网上渠道办理发票事项的具体操作指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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