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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收益权包括哪些产品(金融资产收益权产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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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搜索一下最近发行的公用事业类项目, 我们会发现, 在项目名称上, “收费权”、“收益权”、“收费收益权”这三个概念基本处于混用的情况, 比如:


在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里, 我们会发现其实找不到“收费收益权”这个词。 而之所以需要创造这个词, 从最完整的角度来说, 是因为在“收费收益权”里, 其实可以包含了三种不同的权利,他们分别是:收费权、合同债权收益权。 老规矩, 先列个表, 并用三句白话来解释三种权利的区别:


同时再来画一个图, 聊聊三种权利的关系


审批机关给了原始权益人特许经营文件, 确认了原始权益人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用户与有特许经营权的原始权益人签署了业务合同, 确认了原始权益人的合同债权;原始权益人将上面两个权利项下收到的未来收益和其他衍生内容, 以收益权转让合同(体现为基础资产定义中的条款)创设收益权并转让给证券化载体, 确认了证券化载体的收益权;收费收益权把上面三种权利都包括进去, 最大程度保障证券化载体所获得的基础资产的范围


在进行三种权利的分析以前, 我们先来读一条法条, 这对我们今天的讨论至关重要。


要谈收费权, 得先谈特许经营权


有观点认为, 因为登记办法和126号令、25号令在描述上有着比较明显的对应关系, 所以应区分两种不同的特许经营范围, 去对应登记办法不同的规定


结合上面的讨论和判例, 我们认为:


关于债权, 民法总则是这样规定的:


其实有两种收益权:第一种是上面的登记办法第(三)款规定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第二种是我们上面列表所说的“只要有一个先于收益权的基础权利, 合同债权或者收费权都行,收益权就是指因为基础权利收到钱的人, 得转给你。”这完全是两件事情啊。第一种在上面我们已经讨论了, 认为登记办法第(三)款所表述的“项目收益权”, 其实就是我们所讨论的“收费权”。他们只是名称不同,内涵和外延没有什么区别。比如,上面提到的指导案例53号,也将收费权表述为了“收益权”。而另有一系列的判例,则没有用“项目收益权”的表述,而是用了“项目收费权”[2]。 第二种,也就是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收益权,指的就是约定俗成, 在金融资管业务中运用很多, 并且被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规所逐步认可得“收益权”, 以下简称“金融资管收益权”。 “收益权”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 是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也就著名的“8号文”:“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一规定, 也在后来的大名鼎鼎的“资管新规”, 也就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得到承认, 比如[3]: “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更是把“收益权”直接用在了文的标题中。


我们通过上表可以看到:


“收费收益权”是“收费权”还是“收益权”(还是“合同债权”), 你现在明白了吗?


知道了基础资产是什么, 那不同的细分行业, 特许文件和合同文件包括什么, 有哪些关注点呢?我们给大家一个表格, 一表在手, 尽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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