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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张健(陕西省税务局张东简历)




一、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电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节选、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可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由试点地区税务局通知中规定的范围及条件为准,不区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时间:2020-12-28)


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之后,关于上述“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仍然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申领、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其中: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就是说,目前“电子专票”开具范围适用于“新办纳税人”(包括新办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估计不多久之后,条件成熟就会向现有全部纳税人推开。


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接受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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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电子专用发票与纸质专用发票其实本质一样。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原先可以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答案是肯定的。有人会问:你这么说的依据是什么?非常简单:没有依据就是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从来没有哪条税法禁止小规模纳税人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没有规定不得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人家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也就是了。




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并非如此,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也可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显然,这儿的范围是指“缴纳义务人”,可没说“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可以找个限制小规模纳税人的文件来比对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正如此文件所述,如果限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文件就直接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了。


我们再来引用一个直接答复。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2019年05月10日 07时42分)


[孤帆远影]:张局长,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享受两项教育附加的减免政策吗?


[四川省税务局副局长张建]:财政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附加税费的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但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政策,因此,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两项教育费附加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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