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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如何利用这些政策?)


1、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还是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了?


答: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相关文件:《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 年第58 号)


2、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程序?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76 号)


3、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什么时候办理备案事项?


答: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76 号)


4、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


据初步统计,《目录》列示的55 项优惠事项中,有24 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 项只需填写1 张《备案表》,3 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76 号)57. 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答: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 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 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76 号)



5、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需要每年都履行备案手续吗?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76 号)


6、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若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76 号)


7、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应如何保管?


答: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 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 年。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76 号)


8、总分公司税率不一样,分公司享受微利优惠政策,怎么做汇算清缴?


答: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该一样。



9、购买国产生产设备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 号 )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废止,目前应该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10、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办理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答:鉴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域,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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