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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不一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在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而正常损失,比如说存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存货因其特有的性质,在存储过程中会发生自然性挥发,导致存货正常损失;比如非因管理不善,而是因市场变化造成的货物过了保质期或有效期所产生的存货损失;还有因科技快速进步导致的存货失去原有价值而产生的损失;市场竞争导致的存货跌价造成的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存货损毁造成的损失等等。这些正常发生的存货损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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