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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价格108号文件(军品报价不能超过合同价的多少)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一、密切配合,加快军用土地确权工作


军用土地地籍测量和内部调查工作由军队单位自行组织。军用土地地籍测量中,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地方土地调查形成的成果可无偿向军队提供。涉及军地接边的军用土地调查成果由军队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军用土地内部调查成果由军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参与验收。由军队专业队伍自行组织的地籍测量成果,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要求的,经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作为军用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三、依法依规,加快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军队单位要主动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办理军用土地登记时,军队单位应依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涉及军事设施用地的可不提供营区平面图、部队番号。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登记资料中土地使用权人栏统一填写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队代号,无代号的填写部队单位名称)”。军用土地范围内的机关、公寓住房、自有住房(住宅,包括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等)、独立院落的招待所等土地用途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自有住房用地,土地用途按照分类标准划归城镇住宅用地,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地类(用途)栏填写“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军用土地划归军事设施用地,在办理军用土地登记时,地类(用途)栏填写“军事设施用地”。对于权属界线未改变、界址明晰、重新测量后实际面积与原证不符的,以重新测量后的实际面积为准,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现住房占用的土地登记时,军队单位应当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复的征地计划(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售房)计划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等有关文件。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城镇住房登记发证进度,积极为军用土地住房权利人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新增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军用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和军队单位应共同做好军用土地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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