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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戴滢


在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刑民一体化”的进程中,业界在关于知产案无件是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的问题上分歧较大。通过对知识产权视域下《刑诉解如何释》第138条的再客体解读,以及对部分反对意见的批判,体性得出了无形财产属于“财物”的范畴、知识如何产无形性权法益侵害符合“物质损失”概念等结论。面对知产案件刑附民程序中损理解害赔偿的应用,体性应当在肯定“物质损失”的基础上发挥公无诉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的的功能,适用基于“实知识产权际损失”的理解全面赔无形性偿原则,并且厘清客体刑附民程序与惩罚性赔偿的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惩罚性赔偿:并行关系还是相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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