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年9月作出的(2020)京73行初9295号判决书披露,诉争商标为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休闲鞋年4月申请的第23352907号“十只鞋子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帽;领带等。
早前,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因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30条,对其予以无效宣告。但博特鞋业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谈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休闲鞋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七匹狼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logo标七匹狼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中文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十只狼”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七匹狼”相比较,“只”和“匹”均为量词,用于计量其后的logo名词“狼”的数量,而在实际使用中诉争商标所含“十”与引证商标一、二所含“七”的字形设计及整体外观极为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一审法鞋子院最终驳回原告河北博特鞋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