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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委发2018年28号(川委发2018年31号文件)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和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州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26万户以上、其中企业达2.6万户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50%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0%以上,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显著优化、市场主体活力迸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显著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三)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州本级财政设立1亿元以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到位,企业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发生代偿后,与合作银行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财政资金代偿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50%。综合运用央行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州域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落实增贷、稳贷、债务重组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完善内部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考核权重。制定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情形,细化认定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金融办、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分局)


(四)落实惠企金融政策。坚决杜绝不合理垄断服务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负担,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凉山银监分局)


(五)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开展股权融资。对凉山籍民营企业在沪深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企业发行企业债或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州财政按其年度发行额的0.5‰予以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金融办)


(六)鼓励创新融资方式。大力推行股权出质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质押业务。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州企业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金融办)


(七)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对投资州内企业且当年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第四季度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分别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5年内不得退出在凉山投资的企业。(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三、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八)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不当理由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特殊条款,切实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让民营企业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委编办(州审改办)、州政府各部门〕


(九)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定期向民营企业推送项目信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全面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协同发展。制定财政贴息和补助办法,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国资委、州财政局)


(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编制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一)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社会保障、投融资、进出口等方面,保障民营企业享有公平待遇。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食药监局、州质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十二)减免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新核定服务成本,降低现行收费标准,取消一批涉企收费,完善涉企收费监管机制,规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全面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编制并公布收费项目清单,严禁指定中介服务。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对信用优秀企业实施免缴,良好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按照单个项目500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1000万元的标准设置封顶条款。建立中介服务“黑名单”制度。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动态更新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严禁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下达税收征收指标到企业、对企业“回溯性收税”和征收“过头税”。(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十四)降低用工成本。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尽量下调。工伤保险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新八类”行业标准执行。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比5%—12%”的浮动区间范围缴存。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税务局、州残联)


(十五)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州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属于我州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资源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可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州国土局、州经信委、州商务投促局)


(十六)降低用能成本。制定出台用电补贴政策。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支持省级及以上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在国网区域内实施水电联动政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享受留存电量、丰水期富余电量和直购电消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纳入全水电交易名单。一般工商业用电下调10%,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推进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与全省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对产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等用户,将供电企业出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实行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低压供电客户的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国网凉山供电公司)


五、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州本级财政对当年“小升规”或新建竣工投产达规的工业、服务业民营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5万元。对每年“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数量分别达200户、20户、10户的县(市),州委、州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州商务投促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


(十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对民营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提升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上规模台阶奖励”。对骨干企业的扩能增效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商务投促局、州农牧局、州规建局)


(十九)做大做强新兴产业。支持清洁能源、战略资源、装备制造、药品食品及信息化“4 1”产业企业做长产业链,重点采取“飞地”模式,集聚全州力量,在安宁河6县(市)每年各培育新设“4 1”产业配套民营企业不少于5户,其他县每县不少于1户,力争到2020年“4 1”全产业链民营企业达到120户以上。对当年建设当年竣工投产项目,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积极引导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企业当年技改创新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经信委)


(二十)支持企业兼并及改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当年新增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且总部在凉山的,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最长为两年,每户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行“一企一策”特殊扶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经信委、州商务投促局、州农牧局、州工商局)


(二十一)鼓励企业“以商引商”。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战略合作投资或新兴产业项目做大做强企业。对为我州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按照凉山州投资促进“双十条”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投促局)


六、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二十二)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对民营企业纳入全州统筹引才计划引进的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按州委、州政府关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4 1”产业民营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参照《凉山州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办法(试行)》规定,根据人才层次发放6万元—100万元的安家补助,以及三年内每月800元—2000元的租房补贴,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子女入园入学、医疗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州人才办、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制造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二十四)实施质量品牌带动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参与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由地标产品申报办公室统筹安排补助经费。对牵头成功创建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有机产品论证示范区、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企业或商(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2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政府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凉山卓越工匠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6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民营企业到凉山投资建厂,新增固定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


(二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建立特色产业创新平台,对带动性强的研发项目给予补贴。对博士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在我州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入股设立创新型企业,入驻我州产业园区的,土地优先供应,并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州科知局、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国土局)


(二十六)促进绿色低碳安全发展。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节能与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由州财政通过拨贷联动(贷款贴息)或事后奖励的方式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最高不超过250万元。鼓励企业对燃煤锅(窑)炉实施天然气或电能替代改造,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的,经认定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落实引导落后产能退出政策,推进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比照上级奖补政策兑现奖补。加大企业标准化建设和风险分级管控力度,实现本质安全。(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安监局)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对收购企业资产交易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州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根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和我州实际参会企业户数,对企业参展发生的公共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州内民营企业参与州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州商务投促局、州经信委、州农牧局、州规建局、州交通局、州财政局)


(二十八)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筛选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双向发力,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类设计培训内容,由组织、统战、经信、工商、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对象自行选择合适类别,各级财政承担学习培训费用。支持民营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凉山技术能手”评选,创建特优技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培育“凉山工匠”。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做好职称评定评审推荐申报,切实做到应评尽评。支持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具备晋升条件的生产一线技术工人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人均3000元—6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统战部、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工商联、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七、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二十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防止选择性司法,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区分情况依法打击。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关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州委政法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纪委监委、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法制办)


(三十)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支持企业自主合规经营,禁止各地、各部门插手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禁止采取停工停产或者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扰企,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商(协)会的权利。(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法制办、州税务局、州级相关执法部门)


(三十一)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权益。持续开展“雷霆”“双打”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综合运用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审判执行、仲裁调解等渠道,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司法局)


八、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三十二)优化政务环境。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投资项目提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进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涉及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办理的所有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压缩投资项目审批周期和企业开办时间,重大项目审批50天内全部办结,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推行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改革,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推进“照后减证”,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责任单位:州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办、州委编办(州审改办)、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政务服务中心〕


(三十三)优化社会环境。建立民营经济表扬机制,大张旗鼓表扬奖励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支持将民营企业家纳入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评选范围,大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对民营企业家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州委统战部、州委宣传部、州人社局、州总工会、州工商局、州工商联)


(三十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廉洁凉山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细化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的行为规范,健全完善和落实“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健康生态。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作为衡量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澄清是非、撑腰鼓劲。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坚守正道、依法治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诚信、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责任单位: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部、州工商局、州工商联)


九、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实行民营经济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健全民营经济协调服务机构,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统筹落实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奖补资金,继续发挥好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作用。建立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商会、民营企业问题建议反映与申诉受理等制度,搭建政企沟通交流的制度化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工商联)


(三十六)强化政策执行落实。系统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政策措施,建立全州统一的政策发布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采取发放民营经济政策汇编、创建政策“搜索引擎”、提供政策咨询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率。完善各类涉企政策论证、公示等制度,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政策协调性,制定相关配套举措,在操作上细化实化到位,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把支持政策转化为民营企业发展红利。(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工商联)


(三十七)强化统计监测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发布民营经济相关数据。建设全州重点民营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完善民营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为民营企业提供在线专项资金申报、运行监测分析、产业资源共享等各类服务。(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州工商局、国家统计局凉山调查队)


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州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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