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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取得境外所得应办理个税纳税申报)


2018年12月27-28日 南宁• 邕桂大酒店 杨老师 主讲


l 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01月01日起实施,如何扣除,您准备好了吗?


l 国地税合并后,国地税在所得税汇算执法上的差异将不复存在。如何适应合并后出台的税收新政?2019年汇算清缴将是一个大的挑战。


l 本次培训,立足于实战要求,将重点对时下新政、疑难问题进行教授与辅导,保证大家顺利完成2019汇缴季的工作任务。


l 培训后您对新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一定会有一个不一样的感觉。


【主讲专家】杨老师,资深税务官员,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二十余年,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房地产行业税收教学研讨、教案编写及税收大要案稽查工作,有较深厚的税收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税务稽查实战工作经验。


同时,多年来,杨老师一直在全国各地循环从事房地产税收教学工作,授课时间长达几千课时,教学地点遍及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教学内容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法、税收筹划等多个学科,有着十分丰富的教学经验。


授课模式: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现场互动(每次培训互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半小时,可以现场解决学员提出的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所有的税收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实操性;


授课特点:准确、透彻、简捷、实用; 授课风格:生动、诙谐、风趣、幽默。


【主办单位】北京中经阳光税收筹划事务所、北京中财润基顾问有限公司


【培训时间】12月26日全天报到,27-28日(周四、五)9:00-17:00培训。


【培训地点】南宁•邕桂大酒店(青秀区民族大道83-6号)


【课程大纲】


一、《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变化对比及过渡期纳税筹划


(一)将主要劳动所得纳入综合收入征税


1、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收入征税


2、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的各项分类资产所得计算方法各有不同


(二)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


1、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


2、取消其他所得项目


(三)完善费用扣除模式


1、合理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2、统一内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


3、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适用特殊扣除规定


4、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5、对于个人捐赠扣除又有新说法


6、费用扣除必须按照固定顺序先后扣除


(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1、优化综合所得税率:低税率级距拉长;中税率级距缩短;高税率级距不变


2、优化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拉高每一档税率的最低限和最高限;拉大每一档税率最高限与最低限的级距;让适用较低一级税率的所得范围加大。


(五)调整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


1、健全和完善涉外税收管理政策


2、逐步将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调整为按照新法的专项附加扣除


(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1、完善按年计税,自行申报制度


2、构建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制度


3、实行优化服务、事后抽查制度


(七)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治税


1、推进部门之间共治共管联合惩戒制度


2、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进一步修改《征管法》)


3、强化信息化支撑与管理


(八)一次修法、三步到位


1、执行渡期政策,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如何处理?


2、过渡期企业为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过渡期后这一政策是否继续直行?


3、过渡期内企业年金如何计算,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4、过渡期内商业健康险、税延养老保险、捐赠支出、其他扣除项目如何处理?


5、新法实施前如何利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化节俭企业非股东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新法实施后筹划空间会相对缩小,怎样操作才能保证损失更小?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一)款项支付和票据管理


1、发票是不是唯一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2、什么情况下非本单位抬头的发票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


3、企业跨年度取得以前年度的支出凭证企业所得税前应该在哪一年扣除?


4、统借统还借款费用凭哪些凭哪些凭证税前扣除?


5、“款项没有实际支付”能否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其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税法是否有明确规定哪些支出必须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6、预计负债跨年支付企业所得税前应在哪一年扣除?


(二)营业成本处理


1、建安成本的确认应以什么为依据?


2、房地产开发成本确认应注意哪些具体问题?


3、房地产企业预提建安成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这里的合同都包括那些合同,合同金额以总合同为准还是以分合同金额为准,计提金额是否可以大于发票不足金额?


4、企业因故意隐瞒收入而造成支出业未入账,检查发现后这部分成本费用还是否允许计入企业成本扣除?


5、对企业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后,其对应的成本应如何处理,纳税申报表应该如何调整?


6、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是否允许一次性扣除?


(三)借款费用处理:


1、公司法修订后投资未到位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被投资单位税前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在哪一方扣除,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3、企业取得其他单位委托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税前应该如何计算扣除?


4、小额贷款公司利息能否按照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扣除?


5、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其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否在己方税前扣除?


6、混合投资业务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定?


7、企业发行因永续债而支付的利息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四)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业务的处理:


1、企业补发放给已经下岗、被辞退人员的补偿款能否税前扣除,如果能够扣除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扣除?


2、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为个人(包括雇员、非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负担的外单位人员的费用有可能在本单位扣除吗?


4、职工福利费扣除应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原则,是否所有为职工发放的具有福利性质的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呢?


5、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补贴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吗?


6、职工食堂和宿舍的折旧费用是按照职工福利费处理还是按宅一般折旧处理?


7、职工外出培训差旅费、住宿费是否应即入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8、企业为部分员工和投资者缴纳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是否有风险?


9、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10、企业为员工据实报销的通讯补、交通补、加油补、过路费、过桥费、车辆停泊费等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


11、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区分劳动保护用品支出与职工福利用品支出?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处理、手续费


1、纳税调整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三费”计算依据?


2、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依据吗?


3、权责发生制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扣除中应如何体现?


4、筹建期间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5、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6、支付给非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佣金应是否允许扣除、如果允许扣除应如何扣除?


(六)其他支出处理:


1、2012年7月日以后土地闲置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3、房地产企业将房屋交给关联方使用应由谁计提折旧?


4、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如何计算扣除折旧?


5、企业股东个人的汽车能否在企业扣除折旧?


6、企业投资艺术品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7、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税收上会带来怎样的风险?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处理对企业有利,如何操作更税收风险更小?


9、企业资产无偿划拨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通过外地公益救济性团体进行捐赠税前扣除必须符合怎样的条件?


11、企业向其他政府部门缴纳的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12、企业作为责任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能否税前扣除


13、居民企业为非居民企业负担的境内预提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4、代持股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未申报或者会计上未实际确认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16、错误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计入资产损失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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