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中,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的调整范畴,“营改增”之后就统一成征收增值税,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的是非住房性质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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